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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捍卫者黄燕狱中病情继续恶化,家属申请取保被拒(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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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16410日星期日,本网获悉:47日,北京莫少平律师事务所的尚宝军律师接受黄燕家属委托,作为黄燕代理的代理律师介入“黄燕涉嫌妨碍公务罪”一案,而原委托的广州刘正清律师仍是该案的代理律师。

201647日上午,尚宝军律师赶往广东佛山顺德看守所首次会见了黄燕。黄燕对海内外朋友对她的帮助和关注表示感谢,同时坚称自己无罪。看守所最近给她身体检查时发现她身上的癌细胞已经扩散转移,血糖180190,身体状况十分危急,在看守所得不到有效的救治,随时都有生命的危险!家属要求看守所提供黄燕的体检报告遭到拒绝。

当天下午,尚宝军律师前往顺德区杏坛派出所,从梁姓警官手里拿到顺德区公安局做出的《不予取保候审通知书》。而在《不予取保候审通知书》的内容中,不予取保候审的理由是认为“黄燕采取取保候审有窜供的可能”。对此不予取保候审的理由,尚宝军律师认为此举太过荒唐:黄燕被指控的罪名是涉嫌“妨害公务罪”,而所谓的“妨害公务”的“案发地”是在2015年年底的杏坛派出所里面。也就是说,她这个罪名根本就不存在同案犯的可能性!显然,顺德区公安局以“黄燕采取取保候审有窜供的可能”作为理由,拒绝取保候审的申请,是十分荒唐可笑的。

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黄燕身患癌症、糖尿病等重病,依法应当获得取保候审的对待。为此,尚宝军律师将首先就争取黄燕的取保候审与顺德公安局等单位交涉。
 
黄燕是因为在2005年多次帮助高智晟律师传递讯息开始受到当局迫害的,后又介入各种维权活动以及在街头举牌声援 高智晟、唐荆陵、郭飞雄、浦志强、屠夫吴淦、王宇、周世锋等民主维权人士。

据知情人分析,黄燕这次被顺德警方抓捕,是因为她举牌声援佛山8800亩土地维权案并介绍北京锐锋律师事务所介入该案,以及声援佛山叶六妹土地维权案而遭到佛山顺德当局报复的。黄燕自去年1226日被抓捕至今已经3个半月,在看守所共进行了两次绝食抗争:第一次绝食7天,第二次绝食15天;并在放风时喊口号抗争。为此黄燕在看守所遭到疯狂报复:被戴脚镣手铐、禁止洗澡、监仓副管教带进3名男犯人揪住她的头猛烈撞击床板、停止服药治疗……

人权捍卫者黄燕女士在顺德看守所的身体状况日益恶劣,生命危在旦夕,强烈呼吁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国际特赦等国际人权组织关注救援!



上海人权捍卫者焦东海医生为病人依法维权两年 卫计委竟一直不给答复(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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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1649日,上海人权捍卫者焦东海医生两年多来为被医疗事故死亡的新四军后代、农民工张荣才和因抢救不及时、误诊误治导致死亡的原中纪委副书记刘丽英的儿子李卫平鸣冤叫屈。

焦东海医生曾2014210日下午2时与上海123名维权人士(有签名单)冒着纷飞的大雪到上海市黄浦区卫生局(地址:上海市重庆南路100号)要求书面答复。因为该卫生局副主任、维稳办主任徐力清与信访办季佳敏等领导分别在2014113日和2014128日两次承诺:在2014210日书面答复焦东海医生(以下简称焦医生)提出的下列3个问题:

1.为什么不依法对李卫平死亡案纠错;
2.为什么不依法对张荣才死亡案纠错;
3.为什么还抱住非法的错误的复查复核结论不放?

焦医生与上海维权人士等了2年多,仍未等到答复。据焦医生透露:“近日将举报上海市卫计委信访办主任王家军不择手段违法信访条例,也会继续去上海市黄浦区卫生局讨说法。”

中国的信访制度分信访事项答复,对答复不服的复查与对复查不服的复核3个程序,一旦完成复核,如无新的事实与理由,就永远终止上访。

一、答复:王家军42次不履行答复的职责,阻止上访,剥夺我们信访权利:王家军5次拒答复、37次敷衍塞责,推诿给区卫生局处理而遭拒绝。

二、复查:王家军用4种手法,12次不履行复查职责,终止上访,剥夺我们信访权利。

三、复核:王家军用6种手法,3次终结终止并打压上访,剥夺我们信访权利。

1)王家军捏造区卫生局写了复查结论,本人写了复核申请,编报错误的复核申请不受理通知书,终止我们上访,并出示区卫生局的复查结论,及信访人焦东海写的复核申请,真相即可大白,调查简单易行。

2) 王家军无中生有,捏造写了复核申请,编报了错误的复核结论,终止上访,请出示本人写的复核申请,真相大白,调查简单易行。

(3)王家军操纵区卫生局与香山医院用公权力制造伪证,使市府信访复核办认定事实错误,作出了错误的复核结论,再次终止并打压我们上访。

四.王家军凌驾于司法鉴定与法院判决书等6份法律文书之上,串通区卫生局,24次(王家军19次、区卫生局5次)无休止地互相推诿扯皮踢皮球,拒不推翻他用公权力造假编报的错误复核结论,并且刻意瞒张荣才、李卫平死亡事故(为了瞒报李卫平死亡事故,王家军串通上下级机关共编报了33条不实材料。

五,王家军为了包庇纵容瞒报11条人命事故及对200余条人命,犯有严重医疗不足错误的上述行为己触犯了“关于违法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多项条款及多种其他法规,已造成严重后果。

相关报道链接:
上海维权代表到卫生局等候书面答复(图)
 

无锡维权公民周小凤因去北京上访被无锡藕塘派出所拘留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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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1649日,本网获悉:无锡维权公民周小凤因去北京上访被无锡藕塘派出所拘留十日。

无锡北塘维权公民周小凤47日在北京久敬庄接济中心失联后,48日,其丈夫黄旭峰得到信息,称周小凤被无锡驻京办雇佣北京的黑车(车牌:京Q7DQ05)将其绑架回锡,后被押送到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藕塘派出所,下午便被惠山分局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决定,现被送无锡市拘留所执行,418日释放。

本网另有报道:
无锡维权公民周小凤去北京控告无锡惠山公安滥用职权对其采取刑事措施 进入久敬庄后失联


湖北访民在北京大兴遭政府雇佣黑衣人殴打绑架抢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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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网信息员中心报道)2016410日星期日,本网信息员昨天(49日)接到湖北省潜江市到北京上访的人士电话,反映他们在日前遭到湖北省政府雇佣的不明身份黑衣人的殴打、绑架、抢劫近万元,而他们向案发地北京大兴区当地派出所报警,警方居然敷衍,说是地方政府截访,让他们到地方解决,后来在受害访民一再要求下,只简单作了一下笔录,不作进一步处理。

据潜江访民说:36日傍晚,他们潜江开发区因土地、拆迁等问题而到北京上访的张汉珍、陈其玉等一行妇女六人,在从国家信访局坐车回到大兴住地,在车站刚刚下车,忽然开过来三辆车,从车上下来二十来号不明身份,而多半穿着黑衣的年轻男人,他们下车后不由分说,将六名潜江访民又推又打,拳脚交加,打得访民晕头转向之机,被全部绑架上了来的三辆车上。一上车,车里还有一帮青年,他们上来就将访民又一顿拳脚,打得其中有访民小便失禁,昏厥过去。待打够后,这帮不明身份者将六名访民拉到一个偏僻地,架着她们下车来用手机给她们拍照,然后发给了支使他们来的某个部门,在得到信息反馈后,发现有三名上访者不在对方要求绑架名单,于是这帮不明身份人,将那三人所有行礼抢劫一空,其中一人被抢走四千多元,一人被抢走二千多元,一人被抢走一千多元,共计抢走了九千多元现金,她们手机也被砸坏。这三人被丢弃于荒郊野外,到晚上,后来碰到一名好心过路的司机,将她们拉到了西直门外放下,她们向设法报警110,但警察不出警,要求她们回到案发地,后来她们设法与在京的熟人联系,才得到路费赶回到大兴报警,但派出所警员说是当地政府所为,应该找当地政府解决,后在访民一再要求下,只简单作了个笔录,访民要求给报案立案回执,遭到拒绝。而另外三名被照像后拉走的访民,当天被这些不明身份人交给了湖北驻京截访人员,并被遣送回潜江。

访民对于在北京发生如此暴力抢劫事件,深为悲愤,强烈希望外界关注!
潜江访民电话:17080105045

冉崇碧被刑拘日期已满,维权人士到丰台区看守所迎接未果(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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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16410日星期日,本网获悉:一年一度的春季全国“两会”已经结束快满月,在两会期间遭抓捕并被秘密刑拘的“重庆唐慧”冉崇碧,也已经到了该要么释放、要么移送检察院起诉阶段。昨天,河北省保定的蔡志国,黑龙江鹤岗的王清臣,上海的程玉兰,辽宁抚顺的赵振甲,沈阳的孙光元、赵克凤,重庆开县的李家坤,四川的林开国,以及福建的彭国财、吴小妹等全国各地的维权人士,专程去北京丰台区看守所去接冉崇碧,但没有接到,也无结果。

冉崇碧认为广东东莞法院徇私枉法,在未成年女儿遭性侵案中轻判罪犯,一直在北京边打工边控告伸冤。目前,冉崇碧的未成年女儿在农民工子弟学校学习,而冉崇碧因为控告司法腐败与什么都插手却什么都不作为的党委,多次遭到绑架、劫持、关押。其中,20151214日,冉崇碧因围观浦志强案被抓捕刑拘38天,今年“两会”因与重庆访民一起拉横幅抗议黄其帆当局私设黑监狱而遭丰台区公安秘密刑拘。

由于劳教制度被废止后,公安采用滥用刑事拘留手段对待冤民,尤其是冉崇碧这样为未成年女儿讨说法的冤民,让一次次被刑拘的冉崇碧有了“重庆唐慧”之称。

面对愈来愈不可理喻的维稳,包团,守望,相互关爱,已经成为在京维权访民的共识。从发现冉崇碧被秘密刑拘,到昨天刑拘超过30天,赵振甲、蔡志国等老一辈维权人,已多次到看守所给当局施加压力。

蔡志国电话:13240031559
王清臣电话:13071187017
程玉兰电话:13683680661.
赵振甲电话:17089585864
李家坤电话:17083292677


问题疫苗事件志愿律师团关于问题疫苗案件鉴定与救济机制的建议——允许集团诉讼、建立药害救济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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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国务院、最高检、卫计委、中国消费者协会:

我们是在“山东5.7亿疫苗案”案发后志愿为受害者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据估算,过去五年间流入市场的“庞氏疫苗”约有200余万剂,受影响的可能是湖北、安徽、广东、河南、四川等24个省市的数百万人,我们也陆陆续续接到非常多疫苗案件的咨询电话,在接待咨询和办案过程中,我们发现,疫苗案件的鉴定和救济机制存在着重大缺陷:

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方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组织方为利益相关方

由于诉讼程序耗时过长,无法及时支付医疗费,疫苗案件当事人往往选择先走医疗事故鉴定(疫苗失效、变质,或接种流程不规范时)或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程序(疫苗有效,接种流程规范时)。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规定,“省级、设区的市级和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成立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专家组,负责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受种方、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结论有争议时,可以在收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结论之日起60日内向接种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医学会申请进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这种规定忽略了大多数接种单位的公立性,忽略了疾控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的上下级和利益共同体关系,让可能是疫苗案件当事人利益冲突方的疾控机构组织鉴定,无法保证中立、客观、公正。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这项规定同样忽略了我国医院、医学会的公立性,及其与卫生局的利益共同体关系,使得鉴定结果不具有可信度。


二、缺乏集团诉讼渠道,维权成本高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第五十四条还规定:“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说明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通知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向人民法院登记。向人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推选不出代表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与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商定代表人”。大规模影响性的事件发生后的分别诉讼会耗费过多家庭收入和司法资源,但我国实行的代表人诉讼只在确定原告具体人员的情况下才能进行,与发达国家代表人提起集团诉讼时无须明确集团的具体成员及明确授权的要求不同。代表人诉讼的这种限制性规定,使得疫苗失效或变质下对疫苗生产者和销售者的集团诉讼变得非常艰难,受害者想完成聚集、集体授权、选举等必要程序,几乎不可能。

有鉴于此,我们提出如下解决方案:

1.修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相关程序规定,允许当事人个人委托鉴定机构,允许异地鉴定机构鉴定,取消对私立接种单位、私立门诊、医院设立门槛的过度行政干预。修改《民事诉讼法》等集团诉讼配套法律,允许不确定人员的集团诉讼,完善公益诉讼相关规定。

2.考虑到短时间内无法修改《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建议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或中国消费者协会代表疫苗消费者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对庞氏及上下游销售商、接种单位提起民事诉讼。

3.鉴于短时间内《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无法修改,公立医院和医学会仍占主导地位,建议由卫计委邀请世界卫生组织派出专家团队,对各地的预防接种纠纷的鉴定结果予以审查、监督,对鉴定结果持有异议的,可由世界卫生组织专家做最终鉴定。

4.参考德国、日本、美国、台湾等19个国家和地区的经验,对不幸被'恶魔抽签"的疫苗接种后的不良反应人群提供无过失责任的补偿方案,即建立疫苗接种强制保险制度,或药害救济基金制度,使公民打疫苗时没有后顾之忧。

问题疫苗事件志愿律师团
201649

附:志愿律师团成员名单
(截至47日共89人,来自22省市)

1.   余文生律师,北京,13910033651 (正代理疫苗案件)

2.   李昱函律师,北京,18600904580

3.   蔺其磊律师,北京,18639228639

4.   李国蓓律师,北京,13693166672

5.     飞律师,北京,18801459996

6.   陈建刚律师,北京,13381367825

7.   韩少华律师,北京,13840671007

8.   梁小军律师,北京,13501092285

9.     磊律师,北京,13910707905

10.  黄溢智律师,北京,18600457421

11.  李方平律师,北京,13901360413

12.  陈智勇律师,北京,15101147361

13.  宋玉生律师,北京,13716117039

14.  江天勇律师,北京,13001010856

15.    剑律师,北京,13810092306

16.  丁锡魁律师,北京,13501025126

17.  李静林律师,北京,13693283418

18.  姜德福律师,北京,13552612288

19.  刘连贺律师,天津,13212109087

20.    卫律师,天津,13752146111

 
21.  王清鹏律师,河北,13785423512

22.  韩庆芳律师,河北,18632906868

23.  李威达律师,河北,18903377119

24.  卢廷阁律师,河北,13012165113

25.  蒋福安律师,河北,18903123157

26.  王凤芹律师,河北,13013253898

27.    静律师,河北,13931767092

28.  梁澜馨律师,河北,18131598964

29.  么民富律师,河北,13703372840

30.  马连顺律师,河南,13383866589

 
31.  常伯阳律师,河南,18837183338

32.    磊律师,河南,13938512893

33.  任全牛律师,河南,18937638020

34.    猛律师,河南,13526862630

35.    伟律师,河南,13676925833

36.    鹏律师,河南,13523540740

37.  杨仲浩律师,河南,13939005765

38.  胡光红律师,河南,13837329146

39.  常玮平律师,陕西,13581716984

40.  雷小冬律师,陕西,13379080227

 
41.  文东海律师,湖南,13574884106

42.    瑛律师,湖南,15807319191

43.    璇律师,湖南,18573159906

44.  张重实律师,湖南,13307328148

45.    凯律师,湖南,15200373586

46.    勇律师,湖南,18907493488

47.    园律师,湖南,13974319402

48.  吕方芝律师,湖南,15874236137

49.  罗立志律师,湖南,15575180099

50.  张科科律师,湖北,18627193027

 
51.  黄思敏律师,湖北,13871099442

52.    伟律师,重庆,13452566333

53.  张庭源律师,重庆,13908378021

54.  刘书庆律师,山东,13355415256

55.  刘荣生律师,山东,15020821789

56.  许桂娟律师,山东,15864218902

57.  刘晓慧律师,山东,13853217957

58.  李对龙律师,山东,18614001101

59.  王振江律师,山东,13953154884

60.  岳金福律师,山东,15066011777


61.      峰律师,山东,15336397733

62.  崔洪强律师,山东,13705427389

63.  刘士辉律师,广东,18516638964

64.  陈进学律师,广东,13826002506

65.  吴魁明律师,广东,13006888128

66.  葛文秀律师,广东,18028627307

67.  王胜生律师,广东,18899775990

68.  葛永喜律师,广东,13826116796

69.  覃臣寿律师,广西,18277156542

70.  黄艳飞律师,广西,18697965556


71.  陈家鸿律师,广西,13737510376

72.    疆律师,黑龙江,13845070988

73.  王秋实律师,黑龙江,18001078900

74.    宝律师,黑龙江,18045010929

75.  郭振兴律师,黑龙江,13069981063

76.  胡长菊律师,黑龙江,18946235789

77.  韦良月律师,黑龙江,13030009999

78.  高振娟律师,黑龙江,13633664800

79.  周世敏律师,江西,13979987295

80.  郭莲辉律师,江西,13807078509


81.  李浚泉律师,辽宁,13009380038

82.  毛晓敏律师,云南,13808717298

83.  赵青山律师,四川,18036098984

84.  李贵生律师,贵州,13985500061

85.  吕洲宾律师,浙江,13968096061

86.  邹丽慧律师,福建,13950309665

87.  王维根律师,江苏,13611597755

88.    光律师,安徽,15605513311

89.  马雅娟律师,甘肃,13919836687

郭宏英:吉林省四平市郭洪伟、肖蕴苓母子因维权遭到迫害——控“敲诈”政府、公安局无罪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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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郭洪伟属龙,今年53岁,除身体三级残疾生活不能自理外,还患有大面积脑梗、高血压3级并伴有医学上被称为极高危险组、与高血压有关的心血管疾病,属于重病高危病人。肖蕴苓属虎、今年79岁。体弱多病下肢有病行动不便,行走必须借助拐仗。就是这2个弱不经风的人,却被公安、检查强扣“敲诈勒索。寻衅滋事”帽子、遭法院重判。为让世人知晓其中原委,揭露迫害郭洪伟、肖蕴苓的事实。

本文依据公安局制作提交检察院、检察院提交法院。法院交付家属的“郭洪伟、肖蕴苓敲诈勒索、寻衅滋事案”卷宗撰写。构陷卷宗有十八卷;共 1431 (不含第十三卷的DVD)。限于篇幅本文仅列举卷宗中的部分内容。读者从中可窥一斑见全豹。

概况
 
201539日,78岁的老人肖蕴苓及儿子郭洪伟被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分局未经体检被无故关押进四平市看守所;2015318日,吉林省公安厅出具《指定管辖决定书》内容为:兹对郭洪伟案件的管辖问题进行审查,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九条之规定,决定由四平市铁东区公安机关管辖。416日北京市西城区公安局移送案件通知书。.....在没有合法案件来源情况下,经过10天开庭,201621日,郭洪伟母子被以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分别获刑13年、6年,并分别处罚金30万。...

一、郭洪伟、肖蕴苓为何信访 

1.郭洪伟承包的社区卫生服务站被抢

2003年初,郭洪伟承包了吉林省电力建设总公司职工医院第三社区卫生服务站,签订了五年承包合同。签订承包合同不久,因郭洪伟拒绝为吉林市龙潭区检察院检察官许文贵亲友报销几万元的假票据、并举报贪腐,揭发犯罪,许文贵等人以“挪用公款罪”构陷郭洪伟。被一审法院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刑五年。上诉到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后,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虽经吉林市龙潭区检察院两次撤诉,但因郭洪伟坚持要追究违法人员的责任,最后还是被判五年。郭洪伟入狱后,其承包的社区卫生服务站被发包方在吉林市龙潭区新安街派出所的保护下抢走。该抢夺行为得到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公安局新安派出所的“无报警记录、无接警记录、无出警记录、无处警记录”的四无“出警者的协助”。
 
2.  郭洪伟要求获取冤案卷宗非上访行为

郭洪伟出狱后,在为自己承包的社区卫生服务站上访的同时还为自己冤案申请再审及申诉、并要求查阅被枉判5年的案卷。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厅四厅厅长孟巧玲、办案人程杰20111024日向郭洪伟交付了《(2011)吉刑监字第72号》(涉诉信访案件甄别通知书)给予信访三级终结。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将法定的申诉及申请再审视为信访,自行定义可用法律法规规章并无明确规定的信访终结方式替代法律所定再审及申诉,至今未依据法律规定提供郭洪伟“挪用公款案”的卷宗。

3.  肖蕴苓遭上海市人民政府驻京办公室人员打伤

201245日肖蕴苓我母亲去看望上海一位维权朋友,被上海维稳人员打伤、骨折住院发生在北京同仁医院的事项,927日由北京警方以信访局有人给解决打人事件为由将老人用120车送往信访局,后被吉林省公安厅处长用自己的车将我母亲送回四平家中,之后由国家信访局督办上海有关方面负责人到四平给解决打人事情,事情没给解决却被四平铁东区信访局领导将上海来人送走。卷宗中2015年四平警方凭一份事隔近两年的所谓2013124日北京同仁医院保安的相关委托及要求追究函而定性为寻衅滋事罪而被起诉直至被判刑。此行为:一、违反刑诉法规定刑事案件由案发地管辖问题;二、北京同仁医院保安没有报案主体资格。三、北京警察处理过的事件北京警方不认为有犯罪行为,四平警方凭什么罗列罪名?同一国度同一法律不同的司法机关!

二、  终结郭洪伟卫生服务站被抢信访事项违法

2007523日, 吉林省吉林市公安局龙潭区分局制作了《信访答复意见》、电话通知肖蕴苓领取;200774日肖蕴苓领取《信访答复意见》。答复意见称:“派出所派了警车属实但非专放的”。该答复意见与事实不符、与干警姜平上述证言严重冲突。 2007712日,肖蕴苓不服《信访答复意见》向吉林市公安局申请复查。 201064日吉林市公安局出具的本案证据称:吉林省吉林市公安局龙潭分局已出具答复意见,现正在市局复查。

将报案视为信访已经违法,退一万步说即使属于信访也有章可循。信访人对信访处理意见不服可以申请复查,对复查意见不服可以申请复核。复核完毕上报终结。吉林省吉林市公安局龙潭区分局违反《信访条例》第3435条复查复核程序规定。未起诉何来一审判决书?未上诉何来二审判决?在未向郭洪伟、肖蕴苓交付复查意见(犹如一审判决)、郭洪伟、肖蕴苓未申请复核(犹如上诉)的情况下三级终结(犹如终审判决)郭洪伟、肖蕴苓的社区卫生服务站信访事项严重违法。

三、“敲诈”吉林市公安局33万真相

没有报案人、没有立案登记、没有受害人、没有请示、没有移送)

1  所谓的“接警、出警、处警”均无记录

由于吉林省吉林市公安局龙潭分局新安派出所插手干预经济纠纷,200484日前述社区卫生服务站被夺。卷宗对吉林省吉林市公安局龙潭分局新安派出所插手干预经济纠纷的事实描述如下:(1)接警   当时在吉林市龙潭区新安派出所担任所长的谢英汉称:认识医院院长方晓利,20048月方晓利打电话向新安派出所报警,我接的警,派姜平出警。   2)出警   当时在龙潭区新安派出所开车的姜维勇称:2002-2006我在派出所开警车(司机)车号是吉B011520048月初我与姜平、王斌,还有谁我记不住了,到位于火电医院第三门诊部出警在距离火电医院第三门诊部大约10米处停了下来。出警内容不知。 (3)处警   当时在龙潭区新安派出所任职的干警姜平称:谢所长让我与王斌、姜维勇去看看,出警无记录。   4)吉林省吉林市公安局龙潭分局对接警、出警、处警的调查结论   2010612日上午,经派出所查找20048月报警情况登记簿及值班值宿登记簿,未查到有关电建医院报警情况(郭洪伟上访案)的任何记录。接警、出警、处警均无记录!这不是公安机关执法、而是滥用职权替人出头当私人保镖平息经济纠纷。

2  社区卫生服务站被抢肖蕴苓报案有案可稽

受理报案机关的报案情况登记簿记载:200484日,肖蕴苓向吉林省吉林市公安局龙潭分局新安派出所报案:卫生服务站及药品物品被合同甲方法人代表抢走,接警人姜平、王斌。但并未出具报案回执。吉林省吉林市公安局龙潭公安分局至今未出具报案回执、至今未出具是否立案的告知书。

3  省公安厅牵头解决郭洪伟卫生服务站被抢信访事项

2012220日,吉林省公安厅控申处处长、吉林省吉林市公安局副局长、吉林省吉林市公安局龙潭分局领导出席《郭洪伟(肖蕴苓)信访事项联合接访调度会》会议决定:吉林省吉林市公安局龙潭分局与郭洪伟、郭荫起(作者的父亲)、肖蕴苓协商同意,达成《郭洪伟(肖蕴苓)信访事项息访》协议如下:

. 龙潭分局一次性为郭洪伟申报信访救助金33万元;
. 郭洪伟、郭荫起、肖蕴苓承诺领取救助金后立即停诉求息访,以后也不再以同一诉求对公安局上访;
. 如上访人违反此协议,郭洪伟、郭荫起、肖蕴苓自愿全额退还信访专项救助金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此协议自领取救助金后立即生效。

2012323日,郭洪伟与协助抢夺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公安机关吉林省吉林市公安局龙潭分局签署上述《郭洪伟(肖蕴苓)信访事项息访协议书》,签字盖章方为郭洪伟签字、吉林省吉林市公安局龙潭分局盖章。 在吉林省公安厅信访专项资金救助审批表上,责任单位将自身的责任描述为:存在问题讲解相关法律法规不到位。呈报信访专项资金后吉林市公安局主管局长当天签字同意。6月份,郭领取到吉林省吉林市财政局支付的33万元救助金(事发地在吉林市)。至此郭洪伟的社区卫生服务站被抢信访事项得以解决。2015年,在支付人吉林省吉林市财政局不认为被“敲诈”,四平市公安局在没有受害人,没有移送的情况下依此款项定性为敲诈勒索而起诉直至被判刑。

依据吉林省委、吉林省政府制订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吉办发 [2008]25 号文件)《吉林省信访专项救助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使用及支付信访专项救助金行为“不是协助敲诈勒索犯罪”行为,领取反属“敲诈勒索”行为。

四、“敲诈”吉林市公安局0.8万元真相

(没有报案人、没有立案登记、没有受害人、没有请示、没有移送)

依据本案事实,被敲诈方并不认为被敲诈,此敲诈勒索案没有立案手续。没有法人报案,第三人认为敲诈违背法律与事实和社会公德!

就控告人所提款项,实际上是因公安参与经济纠纷给郭洪伟造成经济损失,在申辩过程中,2010628日按照市局领导指示为郭洪伟支付了3000元车旅费。201171日吉林市在京领导指示先给肖5000元在京花费。

五、敲诈1.5万真象

(没有报案人,没有受害人,没有立案登记)

由于我哥哥一直为自己冤狱五年申诉,要求复印卷宗遭拒。坚持申诉维权。2015年,四平市铁东区司法机关以2013年至2014年四平警方及政府多次给付1.5(我哥哥郭洪伟是低保户,当初以困难救助及看病的名义主动给付)为由定性敲诈四平市铁东区政府而起诉直至被判刑。具体详情如下:

120121213日至2013516日,郭洪伟被围攻、围堵在北京石景山住处,201339日,郭洪伟的老爸老妈买好火车票在四平东站准备乘车到北京看望病倒在北京的儿子,四平铁东区公安分局获悉这一消息立即联系四平市铁东区政府官员一同赶到火车站,将郭洪伟父母挟持回来一同到郭洪伟父母家,拿出5000元钱放在桌子上说:知道你忙儿子是低保户,多年上访,生活困难,这是给你家的困难救助金,郭洪伟父母不要,警察和官员说:只要你们答应不去北京上访,多呆一天我们就多给送5000元钱。母亲说:我儿子在北京病倒了,我去北京是看望儿子不去上访,不要你们的钱,只求你们别拦我们。来人说:你不收下这5000元钱我们就坐在你家不走,只要你们听话不去北京,我们天天给送5000元钱来。母亲被逼无奈,收下这5000元钱将来人打发走,当天半夜不敢再买车票(怕被查出)买站台票上车到北京去看望儿子,只为去照看病重的儿子,没到任何部门去上访。(而这5000元困难救助款在两年后的今天被定性为敲诈政府款)----此款发生地在四平。

220135月末,郭洪伟及父母返回四平治病,期间听说国家有政策将对无住房的困难低保户配置廉租房,郭洪伟找到街道询问情况,街政科科长张朝晖说没有此事。

次日,郭洪伟身体不适去长春看病,其母亲肖蕴苓到街道询问结果,与张朝晖发生口角,张朝晖科长挥手把70多岁的老人打了。老人报了警。街政科工作人员与社区主任带肖蕴苓老人到市医院进行了检查。处理结果,街道领导说是张朝晖个人行为,由张朝晖本人赔偿肖蕴苓医疗费5000元。由肖蕴苓到派出所领取。而这5000元赔偿款今天却被南四派出所的上级主管单位-----四平市铁东区公安分局于2015年将此款项定性为是郭洪伟母子以两会期间进京上访为要挟敲诈勒索四平市铁东区政府的敲诈款。---此款事发地四平,与郭无关。

32014115日,因与北京警察冲突被送医抢救看病,四平市铁东区公安分局副局长王建新,铁东区南四纬派出所副所长马力,四平平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李晶、王虹艳等人到北京给郭洪伟送5000元看病及生活困难救助款。2015320日以后,四平市铁东区政府与铁东区公安分局硬说这5000元钱是郭洪伟与母亲肖蕴苓利用两会期间进京上访为要挟,敲诈勒索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政府的敲诈款。
 
六、关于北京同仁医院“寻衅滋事案”真象

 (没有指定管辖、没有请示、没有移送)

对北京同仁医院“寻衅滋事案”质疑如下:

一、刑事案件应由案发地管辖。程序违法(北京同仁医院事件事发地在北京,四平公安没有管辖权)
二、医院未报案,医院保卫处不代表医院。四平公安无权侦查。
三、没有指定管辖、没有移送手续。且北京警察处理过的事件,四平警察无权办理。

201245日,郭洪伟及母亲肖蕴苓被上海维稳人员打伤后被110120送住北京同仁医院住院事件。

12013124日,北京同仁医院保卫处出具的《关于请求对郭洪伟处理的委托书》:直至201292日被北京市警方驱除。

2、北京同仁医院保卫处2012411日情况说明中:保卫处已上报东郊民巷派出所,派出所联系其驻京办。(说明东交民巷派出所已受理)

32013124日落款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同仁医院保卫处《关于依法追究郭洪伟、肖蕴苓刑事责任的函》:直到2012927日,北京警方依法将郭洪伟、肖蕴苓2人强行驱离北京市同仁医院。(试问:201292日被驱除一次,927日又被清离。郭母子有变身术吗?)

4、北京同仁医院急诊科医生证言:2012927日经北京公安局与北京同仁医院保卫处共同处理的,处理结果:医院保卫处、北京市公安局、120急救中心的人共同把他们清除了。(说明此事已被北京警方处理过了。)

事实是将郭洪伟的母亲肖蕴苓移交给国家信访局,由国家信访局责成上海市政府派人到郭洪伟及母亲户籍地协商解决。

5、租用医用平车轮椅使用规定2、租赁前需要交纳押金,如所带押金不足,须押有效证件。

6、北京同仁医院保卫处2014220日,经研究决定,由保卫处全体工作人员及治安班、保安队、消防队二十余人协助市局、东郊民巷派出所民警强行将郭洪伟、肖蕴苓母子二人清理出我院急诊科。(走廊非急诊科)。

7、北京同仁医院急诊科2012411日上:郭洪伟、肖蕴苓于45日晚由120及警察送至我科就诊。就医费用由总值班签单欠费(说明平推车是经警方协调不需患者付费)。

2013124日北京同仁医院保卫处要求追究函及委托,要求没有案件管辖权的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公安分局追究责任,(在北京东郊民巷派出所已受理并处理过的事件,没经警方移交,四平公安办案违法)同一国度同一部法律,不同的司法机关,作为公民应该相信什么?!---这就是北京同仁医院的“寻衅滋事”。
 
七、关于北京回民医院“寻衅滋事案”真象

事发地在北京, 没经指定管辖,四平警方无权办理。

2014527日,郭洪伟等人到国家监察部求见党风政风督查室领导,请求对国家信访局不履行职责不作为不行使信息公开的行为给予督查。

督察部一官员出门听取了郭洪伟等人的意见,指出请明天到中纪委信访窗口递交材料,监察部不能私自接受投诉材料,并承诺其立即通知中纪委信访窗口认真接待郭洪伟等人并收取材料向监察部移交。

2014528日上午9点左右,郭洪伟如约走进通向中纪委信访窗口的胡同,过安检登记处时,一保安举起郭洪伟身份证喊了一声,吉林四平郭洪伟。郭洪伟通过安检前行不及20米,一警号为:028684的京警跑过来指着郭问:你是郭洪伟?郭以为是中纪委信访处的领导特意派专人来接自己的,就答:我是郭洪伟。来人冲上来卡住郭洪伟脖子说:跟我走。郭见其将自己向中纪委信访窗口相反的方向拖,就说:我是约好了到中纪委接受约谈的,你有事等我交完材料再说。该警察说:我就是来阻止你的!郭洪伟急了,挣脱后快步奔向里面的中纪委信访接待室。该警察在后面边追边喊,这个人就是郭洪伟,保安快拦住他!保安从四面八方冲上来将郭洪伟推倒。很多访民围上来质问该警察及保安:为什么打人?同时报警110,110赶到后找来了120,120医务人员经过检查申明患者需立即送医院抢救!

大约2014528日上午10点,郭洪伟被送至北京市回民医院,入院记录上写流浪乞讨人员血压高,抢救二室郭洪伟床头标签:头晕待查。他们要给郭洪伟打针,郭洪伟西药过敏。要求给伤者确诊,回民医院称:我们是二甲医院,设备不齐,无法确诊。郭洪伟要求转院,医生说得听警察的,要求对受伤部位检查并记录,医生说:看不到伤。要求将流浪乞讨人员血压高的记录改为被警察打伤。医生说:出警的警察让这样记录的,要改需经警察同意。当时从郭洪伟入院一直到很晚都一直有很多着装的北京警察在场。送郭洪伟到医院来的110警察直到晚上六点多时,都一直不曾离开。由于医院不讲医德,不如实记录郭洪伟病情及不给出具病情伤情诊断,郭洪伟在2014528日入院当天即报警1105281830分左右先农坛派出所两位民警表示需回所交接并会派其他警务人员前来。而528日警方出具的《受案登记表》中记录:2014528日上午11时,北京回民医院总值班医生李晓辉来所报案称:自2014528日起,郭洪伟伙同柳小华纠集多名上访人员长期霸占北京市回民医院急诊室(说明郭有姓名有亲朋).入院前后不到一小时,郭洪伟就长期霸占!明显后补的所谓《受案登记表》。北京回民医院主治医生李晓辉的证言:患者是201452810时许,先农坛派出所的民警送到我们医院来患者名叫郭洪伟,内科检查的结果是:高血压、头晕待查,外科检查结果是:背部、腹部皮肤软组织损伤,他的家属还把我们抢救室的另外一张床也给占了(说明医院明知郭是有姓名及家属的患者,还按流浪人员收治,过后又说不属于医患关系不给救治)。北京回民医院党办王龙证言:医院与郭不存在医患关系,郭是于2014528日当天被先农坛派出所民警按照流浪乞讨的病人送来救助的,因为他不属于流浪乞讨救助范围,流浪乞讨范围是指无名字、无亲友家属不能确定身份的,(当初送医的时候就知道名字,为何当初不拒收?) 还要求开出院证明、给他西药他不服用、要求吃中药、不接受输液,他被抓以后陆续还有人来我院看望郭洪伟(证明来看望的人不是郭纠集的)。郭一直躺在床上,怎么滋事?郭与主治医生李晓辉的对话,证明郭西药过敏要求出院,要求口服药、要求住病房等,李晓辉说他们是公对公,只救命不治病。这就是所谓的北京回民医院“寻衅滋事”。

八、 一审庭审纪实简介
 
2015818日,第一次开庭,启用重大案件程序,只允许被告方五个人旁听,且必须经过搜身式的安检方可入内,其他旁听人员不需安检。由于律师不接受侮辱人的安检,经审判长请示省高院后,中午1130左右告知:延期开庭。20151022日第二次开庭日期通知,然1020日突然电话通知延期了,后经律师会见郭洪伟时被告知,郭洪伟被国保带走送医院了,经一周的寻找,终于在吉林省新康监狱特种监区(未经审决已被投进监狱)见到郭洪伟,会见到被折磨的难以想象的郭洪伟,穿着新康监狱的囚衣,带着手铐....律师了解到郭洪伟在新康监狱特种监区每天被以脚镣锁在病床上....20151110日至12日,启用重大案件程序再次开庭。郭洪伟穿着新康监狱的囚衣,未审理前郭洪伟就被送进监狱,囚衣加身,违反了未经审判不得确定公民有罪的刑诉法规定。程序严重违法。吸氧参加没有合法案件来源的庭审。12日庭审后,郭洪伟被法院法警及公安再次送进监狱!严重未审先决!20151218日,21日至25日连续庭审,不顾老弱病残身体,肆意剥夺人权、24日和25日庭审至晚21时和晚19时许....201621日,郭洪伟被以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获刑13年,母亲肖蕴苓被以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获刑6年,并分别被处罚金30......

1  法院拒不传唤“敲诈案”同案犯到庭
2  法院拒不传唤“敲诈、寻衅滋事罪”证人到庭
3  法院拒不调取支付33万信访专项救助金的依据: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吉办发 [2008]25 号文件)《吉林省信访专项救助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

九、犯罪嫌疑人不全、证据不全、证人不出庭作证、案件来源不合法的情况下审判没有公正可言。

我在法定时间内向一审法院提交了调取证据和申请证人出庭、法院却未依据申请调取证据、未传唤证人到庭。历时十天没有合法案件来源的“审判”!公正何在?党章何在?国法何在?

结束语

郭宏英,女,现住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海银花园小区,是被控“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罪”肖蕴苓女儿、郭洪伟妹妹。联系电话:13756901626。现将郭洪伟、肖蕴苓“敲诈勒索、寻衅滋事案”的来龙去脉公布于众,相信世间自有公论在。


 

中国维权动态周刊总第460期(2016年4月4日-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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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清明时节,祭奠亦成“罪过”,民众前往陕西富平祭奠习仲勋,结果遭到警方扣押。江苏大批访民前往八宝山扫墓,结果被押送久敬庄,并绑架回原籍。近日,武汉、广州等地对各类“敏感人士”集中审判,徐志强、黄芳梅、王默、谢丰夏、张荣平、梁勤辉分获不等刑期,彰显了“官为刀俎,民为鱼肉”的社会实景。锋锐所实习律师李姝云取保获释,值得欢迎,然而,被羁押的法律界人士仍近二十名之多。市民举报榆林市原公务员杨万雄违法违规问题无人查处,选择性反腐的性质明显。在京访民冒着巨大的压力,祭奠赵紫阳、林昭、张志新,让人看到了公民社会的新希望。
本期目录
一、结社与游行示威自由
1、民众清明节前夕赴陕西富平祭奠习仲勋遭警方扣押
2、江苏无锡访民前往北京扫墓被绑架黑车押回并遭殴打
二、言论与出版自由
1、湖南刘俊君因在微信朋友圈怒斥毒疫苗遭行政拘留
2、为控制舆论 湖南省长沙市向高校大量招聘网络举报员
三、任意羁押、判刑、监禁
1、浙江顾约瑟牧师取保候审获释
2、人权捍卫者翟岩民被关押在天津市第二看守所
3、湖北人权捍卫者尹旭安仍被羁押
5、徐志强、黄芳梅在武汉均获刑
6、王默、谢丰夏在广州被判有期徒刑
7、张荣平、梁勤辉在广州被判不等刑期
8、异议人士陈启棠被警方超期羁押
9、浙江民主党人陈树庆、吕耿松案再次延期
10、被判处两年徒刑的徐州人权捍卫者张昆获释
11、锋锐所实习律师李姝云取保获释
12、江苏无锡维权公民周小凤因去北京上访被拘留十日
四、酷刑和其它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
1、湖北潜江女访民遭政府截访专班绑架、抢劫后扔荒野
2、人权捍卫者黄燕狱中病情继续恶化
五、其它骚扰行为
1、江苏无锡人权捍卫者许海凤行政诉讼遭江苏省高院驳回
2、市民举报榆林市原公务员杨万雄违法违规问题无人查处
3、被捕律师谢阳的妻子陈桂秋教授被限制出境
六、公民行动与公民维权
1、山东单县千余农民联名向民政部控告无自治权
2、葛志慧清明节在家中祭奠人权活动家曹顺利
3、在京访民祭奠赵紫阳、林昭、张志新
4、蔡瑛、马连顺律师控告天津市公安局违法侦办李和平案
5、江苏无锡维权公民周小凤进入北京久敬庄后失联
6、上海人权捍卫者上街声援广州遭判刑的政治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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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结社与游行示威自由
1、民众清明节前夕赴陕西富平祭奠习仲勋遭警方扣押
4月4日,维权网获悉,有维权民众清明节前夕陆续赴陕西富平祭奠习仲勋,清明节上午10点40分,参加祭奠的维权人士赵振甲电话透露,前去祭奠习仲勋的维权人士悉数被抓到富平公安局,估计会被遣返原籍。(维权网)(详情请见:http://wqw2010.blogspot.com/2016/04/blog-post_10.html
2、江苏无锡访民前往北京扫墓被绑架黑车押回并遭殴打
4月3日上午,江苏无锡孙静芳、王英华、沈建群、席志英、华海娟、华庄5人、曹杏芬、管英宝夫妇、严雅言夫妇、张敏、殷晓娟、季娟芬、朱乐英和丁三妹共20人,前往北京八宝山扫墓,被送到久敬庄,江苏厅工作人员不进行刷身份证登记就将他们从后门赶走。无奈之下,他们就到天安门人民英雄纪念碑扫墓,被再次送到久敬庄,之后被用三辆北京黑车,将他们绑架回无锡。在回无锡的路上,黑保安不准她们吃饭,不让她们大小便,并抢走她们的手机、身份证和所有随身物品,因此与保安发生争执,华海娟遭到黑保安殴打。(维权网)(详情请见:http://wqw2010.blogspot.com/2016/04/20.html
二、言论与出版自由
1、湖南刘俊君因在微信朋友圈怒斥毒疫苗遭行政拘留
常居长沙的湖南邵阳城步籍公民刘俊君因为在微信朋友圈发布有关毒疫苗事件的内容,3月30日被4名邵阳城步警察——两个国保、一个网监、一个副局长以及两个长沙国保强行将其从长沙带回邵阳城步,6人均穿便服,且未出示证件。当天刘俊君即被移送至城步苗族自治县拘留所处以行政拘留,理由是“故意扰乱公共秩序”,拘留时间七天,实际被拘留六天,于24月5日提前一天获释。(维权网)(详情请见:http://wqw2010.blogspot.com/2016/04/blog-post_26.html
2、为控制舆论 湖南省长沙市向高校大量招聘网络举报员
4月8日,维权网综合据湖南大学、中南大学、湖南师范大学在校学生消息,发现2016年上学期开学以来,湖南省长沙市公安局网警支队向长沙市的高校大肆招聘网络举报志愿者。待遇是每月600到1200元不等,成绩突出者另有奖励。(维权网)(详情请见:http://wqw2010.blogspot.com/2016/04/blog-post_92.html
三、任意羁押、判刑、监禁
1、浙江顾约瑟牧师取保候审获释
4月4日,维权网获悉,继张凯律师于3月23日被温州警方取保候审释放后,浙江警方于3月31日又突然将顾约瑟牧师“取保候审”释放,当天上午顾约瑟牧师就回到家中。顾约瑟是杭州最大教堂崇一堂主任牧师,并且在三自会中身居要职。(维权网)(详情请见:http://wqw2010.blogspot.com/2016/04/blog-post_25.html
2、人权捍卫者翟岩民被关押在天津市第二看守所
4月5日,维权网获悉,因潍坊案被警方羁押近十个月的北京人权捍卫者翟岩民目前关押在天津市第二看守所。翟岩民的妻子刘二敏为其存款1000元。从存款收据的图章看翟岩民被羁押在天津市第二看守所。翟岩民自2015年6月15日被从北京抓到潍坊,又从潍坊转到天津,这期间历时近十个月,家属始终没有收到警方的逮捕通知书。(维权网)(详情请见:http://wqw2010.blogspot.com/2016/04/blog-post_96.html
3、湖北人权捍卫者尹旭安仍被羁押
2015年7月25日湖北人权捍卫者尹旭安与耿彩文、王芳众网友在武汉黄鹤楼前穿声援屠夫的文化衫,并拍照上传网络,于7月28日晚被警察从家中带走。后尹旭安被控“寻衅滋事罪”逮捕,4月6日,维权网获悉,迄今已经8个多月,而其律师一直无法获见当事人。(维权网)(详情请见:http://wqw2010.blogspot.com/2016/04/blog-post_7.html
5、徐志强、黄芳梅在武汉均获刑
已经遭羁押1年10个多月的徐志强(圣观法师)、黄芳梅(黄静怡)“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案4月8日在武汉市中级法院11号法庭宣判, 圣观法师被判有期徒刑4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黄静怡被判有期徒刑2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维权网)(详情请见:http://wqw2010.blogspot.com/2016/04/42.html
6、王默、谢丰夏在广州被判有期徒刑
人权捍卫者王默、谢丰夏(谢文飞)“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案4月8日在广州中级法院开庭一审宣判。王默、谢文飞两人均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3年。王默、谢文飞此前已经被羁押了1年半,他们刑期分别至2019年4月2日和2019年3月1日。(维权网)(详情请见:http://wqw2010.blogspot.com/2016/04/46.html
7、张荣平、梁勤辉在广州被判不等刑期
4月8日,人权捍卫者张荣平(张圣雨)、梁勤辉“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案一审在广州中院宣判,法院判决两人“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成立,张圣雨、梁勤辉分别获刑4年和1年6个月。张荣平、梁勤辉原籍均未湖南,两人在此前在网上针砭时弊,且积极参加社会活动。(维权网)(详情请见:http://wqw2010.blogspot.com/2016/04/416.html
8、异议人士陈启棠被警方超期羁押
4月8日,陈启棠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案,原延长三个月审限,已过了一个月。2015年12月8日,佛山市检察院向佛山市中院提起公诉。在三个月审限届满(3月8日)时,佛山中院称,经省高院批准延长三个月审限。又过了一个月,仍没有庭审消息。天理是在2014年11月25日被刑拘,已被羁押一年零四个多月。(维权网)(详情请见:http://wqw2010.blogspot.com/2016/04/201648.html
9、浙江民主党人陈树庆、吕耿松案再次延期
4月8日,维权网获悉,浙江民主党人陈树庆、吕耿松涉嫌“颠覆国家政权”案再次延期,案子被退回检察院补充侦查。此案已经拖延了1年9个月。吕耿松、陈树庆分别于2014年7月及9月被杭州市公安局国保大队刑事拘留,后被检察院批准逮捕。(维权网)(详情请见:http://wqw2010.blogspot.com/2016/04/blog-post_67.html
10、被判处两年徒刑的徐州人权捍卫者张昆获释
4月8日,徐州人权捍卫者张昆获释。张昆2014年因在“六四”前夕参与街头举牌、要求官员公示财产而被关押,后被徐州市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获释之后,人权捍卫者欧彪峰和他通话,感觉他精神状态还不错。(维权网)(详情请见:http://wqw2010.blogspot.com/2016/04/2.html
11、锋锐所实习律师李姝云取保获释
大抓捕中被抓捕的实习律师李姝云4月8日获取保候审回到老家。目前仍有19人仍被羁押,包括7名律师和12名人权捍卫者。李姝云1991年4月2日出生,河南科技大学毕业,被拘捕前在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担任实习律师。李姝云是在2015年7月10日被警方抓走,2016年1月8日李姝云被控涉嫌“颠覆国家政权罪”被天津市公安局逮捕,一直羁押在天津市第一看守所。(维权网)(详情请见:http://wqw2010.blogspot.com/2016/04/709-19201649.html
12、江苏无锡维权公民周小凤因去北京上访被拘留十日
江苏无锡北塘维权公民周小凤4月7日在北京久敬庄接济中心失联后,4月8日,其丈夫黄旭峰得到信息,称周小凤被无锡驻京办雇佣北京的黑车将其绑架回锡,后被押送到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藕塘派出所,下午便被惠山分局作出行政拘留10日的行政处罚决定,现被送无锡市拘留所执行。(维权网)(详情请见:http://wqw2010.blogspot.com/2016/04/blog-post_81.html
四、酷刑和其它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
1、湖北潜江女访民遭政府截访专班绑架、抢劫后扔荒野
4月7日,有湖北省潜江市维权人士向维权网发来信息称,潜江市政府驻京办主任张志成带领截访专班“两会”后在北京疯狂抓维权访民,其中失地农民张玉环、彭其玉、杨汉珍等三人遭截访绑架后,共计有9000余元人民币被抢走,手机被摔坏,人被扔在北京出城100公里之外的荒野。(维权网)(详情请见:http://wqw2010.blogspot.com/2016/04/blog-post_45.html
2、人权捍卫者黄燕狱中病情继续恶化
4月7日,北京莫少平律师事务所的尚宝军律师接受黄燕家属委托,作为黄燕代理的代理律师介入“黄燕涉嫌妨碍公务罪”一案,而原委托的广州刘正清律师仍是该案的代理律师。当天上午,尚宝军赶往广东佛山顺德看守所首次会见了黄燕,黄燕坚称自己无罪。看守所最近给她身体检查时发现她身上的癌细胞已经扩散转移,血糖180—190,身体状况十分危急,在看守所得不到有效的救治,家属要求看守所提供黄燕的体检报告遭到拒绝。(维权网)(详情请见:http://wqw2010.blogspot.com/2016/04/blog-post_20.html
五、其它骚扰行为
1、江苏无锡人权捍卫者许海凤行政诉讼遭江苏省高院驳回
江苏无锡人权捍卫者许海凤因不服无锡市中级法院作出的(2015)锡行终字第00062号行政判决,向江苏省高院申请再审。4月3日,许海凤收到了江苏省高级法院的(2016)苏行申267号《行政裁定书》,裁定驳回许海凤的再审申请。许海凤表示,这个裁定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是包庇违法犯罪。(维权网)(详情请见:http://wqw2010.blogspot.com/2016/04/blog-post_57.html
2、市民举报榆林市原公务员杨万雄违法违规问题无人查处
陕西省榆林市100多位市民,对榆林市国土资源局榆阳分局原科级干部杨万雄利用职务之便和各种关系,肆意骗取政府项目用地、偷税漏税、违规开发楼盘、诈骗坑害百姓等严重违法违纪问题,多次以邮寄信件、上访的形式向榆阳区、榆林市、陕西省的政府、党委、纪检委等机构反映,并以书面的形式反映给中纪委,发送地址是中纪委公布的网站,发送显示“成功发出”,但截止4月5日,没见任何一级机构回信,更没有任何一级机构调查处理。(维权网)(详情请见:http://wqw2010.blogspot.com/2016/04/blog-post_15.html
3、被捕律师谢阳的妻子陈桂秋教授被限制出境
被捕律师谢阳的妻子陈桂秋教授于4月4日从深圳经罗湖口岸,想到香港旅游。11点30来到办理出关手续的大厅,把港澳通行证交给一位女工作人员,她几秒钟就看到电脑系统的提示与别人不同,马上和2米外的一个警察示意,然后把陈桂秋的证件交给警察,带陈桂秋到一个4平米大小的玻璃房子,并拿走了通行证,导致陈桂秋无法出境。(维权网)(详情请见:http://wqw2010.blogspot.com/2016/04/709_6.html
六、公民行动与公民维权
1、山东单县千余农民联名向民政部控告无自治权
3月20日,山东省菏泽市单县南城街道办事处鹿湾村千余农民的联名信,快递至民政部。控告事项有三:一、南城办事处指导该村非法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至今没有人被追究责任;二、南城办事处和中共鹿湾村支部的非法“劝”该村四位村民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辞职”的人,至今没有人被追究责任;三、该村的村民委员会候选人依法产生后至今八个月了,投票选举的事,单县政府和南城街道办事处却不“管”了,选举工作“搁浅”至今。(维权网)(详情请见:http://wqw2010.blogspot.com/2016/04/2016_4.html
2、葛志慧清明节在家中祭奠人权活动家曹顺利
4月4日是清明节,曹顺利团队成员、北京的维权人士葛志慧和季新华,在找不到曹顺利墓地的情况下,只能在家中祭奠这位为中国人权事业献出生命的女性。法学硕士、人权活动家曹顺利遭当局迫害致死已两周年,可能是其家人受到压力,外界至今不知道她的墓地。(维权网)(详情请见:http://wqw2010.blogspot.com/2016/04/blog-post_4.html
3、在京访民祭奠赵紫阳、林昭、张志新
4月4日,上海的上访公民程玉兰和山东的王福雷、北京的杨秋雨、及张明、安永清、徐文风、刘秀芬、杨献慧、庆王环、王淑芳、李淑贤等,手捧鲜花去富强胡同6号,祭奠前中共中央总书记赵紫阳。赵紫阳的家属秉承紫阳生前平易近人的风格,热情接待了每一位前来缅怀的底层民众。在缅怀赵紫阳之前,程玉兰和杨秋雨等还赶到铁玫瑰园,祭奠张志新、林昭。(维权网)(详情请见:http://wqw2010.blogspot.com/2016/04/blog-post_21.html
4、蔡瑛、马连顺律师控告天津市公安局违法侦办李和平案
4月6日,分别来自湖南、河南的蔡瑛、马连顺律师联名致信天津市检察院,控告天津市公安局违法侦办李和平案,要求:1、立即对天津市公安局非法羁押、秘密审讯、侵犯辩护权等错误侦查行为提起法律监督;2、立即纠正天津市公安局禁止辩护人会见李和平,非法解除控告人辩护权的违法行为,尽快安排控告人会见李和平;3、 追究被控告人天津市公安局和被控告人赵飞滥用职权之法律责任。(维权网)(详情请见:http://wqw2010.blogspot.com/2016/04/blog-post_6.html
5、江苏无锡维权公民周小凤进入北京久敬庄后失联
4月7日,江苏无锡惠山周小凤去北京控告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在其房屋遭遇违法拆迁时,被街道拆迁办殴打致伤,报了18次110,惠山公安不处警,但反而对其伤害拆迁人员为由,对其采取刑事措施,将其刑事拘留。对此,周小凤在无锡不断进行举报和控告,但效果甚微,无奈之下,去北京。4月7日下午,在北京被送到久敬庄接济中心,但随后失去联系。(维权网)(详情请见:http://wqw2010.blogspot.com/2016/04/blog-post_91.html
6、上海人权捍卫者上街声援广州遭判刑的政治犯
4月9日,上海人权捍卫者声援遭判刑的广州三君子唐荆陵、袁新亭、王清营的公民行动定期举行,在三人被政治迫害坐牢近23个月之际,上海人权捍卫者李治平、陆美英、王宗泽、郑培培、魏勤、丁德元、王燕亭、张平等再次上街声援、呼吁要求立即释放唐荆陵、袁新亭、王清营,并给三君子寄上明信片,同时也给4月8日宣判获刑的王默、谢文飞寄了明信片,表示和良心犯站在一起。(维权网)(详情请见:http://wqw2010.blogspot.com/2016/04/blog-post_9.html
编辑:杨光耀、贾庭芳
责任编辑:张明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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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观察工作室:公民参选基层人大代表指南(之四)(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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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监督投票计票过程

按照选举法规定,各选区应当设立投票站、流动票箱或者召开选举大会进行投票。投票站包括主投票站(主会场)和分投票站(分会场)。当选民进入投票站时,目前对于投票时间的安排基本有两种方式:县乡选区一般是选民集中在一个短的时段内,例如一个上午完成投票;在大、中城市的区一级投票中,许多地方采用的方式是一个时间段。选民在投票前要密切关注本选区的投票时间。

委托投票

《选举法》第四十条规定,“选民如果在选举期间外出,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并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代为投票。”接受委托投票需出具书面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选民证。

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委托投票容易出现的问题包括:(1)没有书面委托;(2)被委托投票的数量超过三张;(3)被委托人没有用书面委托书和委托人选民证领取选票;(4)未到场选民的选票被他人冒领。

公民参选人若发现以上舞弊行为,应及时向选举委员会和各级人大常委会反映和申诉。

流动票箱

为了方便因患有疾病等原因行动不便或者居住分散并且交通不便的选民投票,法律规定人大代表的选举中允许在特殊情况下使用流动票箱的方式投票。

执行过程中流动票箱容易发生舞弊的地方主要表现在:(1)没有严格按照选民名单接受投票;(2)已填选票被调换;(3)投票行为处于公开状态,选民难以按照自己意愿投票等。

公民参选人可以让自己的亲友和支持者跟随流动票箱,监督投票过程,若发现舞弊行为,应及时向选举委员会和各级人大常委会反映和申诉。

点票唱票

在点票和唱票的过程中,选民应该尽量坚持不要离开会场,防止票箱被转移后不公开点票;监督点票和唱票过程是否公正,应该要求及时公开点票,不能隔夜点票,点票结果应及时公布。

如果有分会场,每一个会场都要有公民参选人的支持者和选民监督该分会场的投票和点唱票状况。如果候选人的得票数极为接近,可以向选举委员会申请重新点票。如果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公民参选人和监督的选民应该公开制止或者向选举委员会和各级人大常委会反映问题。

如果第一轮投票结果缺额(即不足应选名额)或者无人当选,按照法律规定应该进行第二轮投票。举行第二轮投票的时间由选举委员会决定,但不应拖延太长。在实践中,有的地方是在第一轮投票结束后马上举行第二轮投票,有的地方会拖延几天进行,有的地方甚至取消第二轮投票或者完全用流动票箱的方式进行第二轮投票。建议参选人和选民参考本省有关选举的地方性法规和实施细则,对舞弊行为及时向选举委员会和各级人大常委反映和申诉。

选举观察

选举观察有助于监督选举依法定程序进行,增加选举的透明度,防止选举舞弊。公民参选人应当尽可能安排自己的选举观察员。

选举法第34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并接受监督。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选民或者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

国际上通用的办法是采用选举观察制度对选举进行全程监督,没有观察就没有监督,也就不能使选民的选举权利得到保障。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律工作者、离退休干部、教育工作者、媒体记者和非政府组织代表是选举观察与监督的合适人选。中国基层选举实践中,也有代表候选人自己安排选举观察监督人的形式。代表候选人安排亲朋好友或信任的选民,作为观察监督人在投票现场对投票、计票过程进行观察和监督,由观察员将所观察到的结果向候选人报告。

公民参选人或者选民希望参与选举观察与监督的,应当提前与选举委员会沟通,在投票、计票过程中安排观察监督人。观察监督人应当认真做好选举观察记 录,及时与公民参选人和选民沟通。选举观察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尽可能保留各种文件材料和音像资料,用书面形式写下记录。

七、如何维护选举权利

公民参选人的权利得不到落实或者被侵犯,经常会发生。对此,公民参选人应有心理准备。公民参选的意义不仅仅在于公民个人的当选,参选过程本身就是争取和维护普遍的权利。所以,公民参选人在权利遭到漠视和侵犯时,不需要沮丧。要知道,这不仅是对你个人的压制,而且是对普遍公民权利的侵犯。所以,公民参选人的维权,超越个体,具有普遍的社会意义。

1、容易发生选举侵权和争议的环节有:

代表名额分配

为保障选民公平行使选举权利,选举中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当大致相等,但是目前法律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实践中,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相差很大,造成公民选举权实际上的不平等,容易引起争议。

选举委员会强调或者暗示代表候选人必须是特定身份的代表,违反法律规定,容易引起争议。

选民资格

选民资格涉及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行使。选举实践中,选民登记的错登、漏登,流动人口选民资格的转移登记等问题,容易引发争议。

正式候选人的确定

由于法律上没有明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和“不能形成较为一致意见”的判断标准,正式候选人确定和预选容易被少数人操纵控制而引发争议。

委托投票

实践中,有的选民没有外出,有的选民接受的委托超过三人,或者没有书面委托,甚至有的选举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冒充他人填写选票,容易引发争议。

流动票箱

为方便部分选民投票,我国选举法限定了流动票箱的使用条件,但实践中违法使用的情况非常普遍,容易发生选举舞弊。

计票

监票、计票是选举的核心环节之一,由于选举观察监督的缺乏,很多地方不进行公开唱票,不当场计票,不当场公布结果,甚至拿走票箱,作弊严重,也是争议较多的。

选举的地方性法规或选举实施细则

由于各地政治经济文化的差异,选举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法可以制定选举实施细则,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选民或者代表候选人认为本地的选举地方性法规或实施细则违反宪法和选举法原则,也是争议之一。

2、解决选举争议的途径有:

向法院起诉

目前法律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受理的选举案件是关于选民资格的争议。《选举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在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在选举日以前作出判决。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最后决定。” 《民事诉讼法》第164条规定:“公民不服选举委员会对选民资格的申诉所作的处理决定,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选区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民事诉讼法》第165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选民资格案件后,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审理时,起诉人、选举委员会的代表和有关公民必须参加。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应当在选举日前送达选举委员会和起诉人,并通知有关公民。”

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

对于选举中发生的所有争议,应当及时向选举委员会申诉。对于破坏选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法律规定选举委员会应当及时调查处理,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机关。

向人大常委会提出申诉

对选举委员会的投诉,应当向人大常委会提出。本级人大常委会是选举委员会的领导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常务委员会是县级以下人大代表选举的指导机关。

向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提出控告

发现破坏选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构成犯罪的,依法可以向公安机关控告。

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违宪审查

对选举规范性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向本级人大常委会反映,直至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违宪审查。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经济特区法规备案审查工作程序》,“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 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认为法规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审查要求的,由常委会办公厅报秘书长批转 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对法规进行审查。上述机关之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法规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 审查建议的,由常委会工作机构先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研究。需要审查的,由常委会办公厅报秘书长批准后,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对法规进行审查。被审查的法规的 内容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专门委员会的,应同时分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专门委员会及常委会工作机构收到涉及法规审查建议的信函后,应及时转交常委会办公厅秘书局办理。”

面对选举争议,可以向选举委员会申诉,也可以向人大常委会申诉。针对破坏选举行为,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控告。我国《刑法》第256条规定,“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当然,由于法律本身不完善,以及实践中一些部门不依法办事,即使到选举委员会、人大常委会乃至公安机关申诉控告可能达不到效果,因此应把选举过程中的各种违法行为公布出来,由选民和公众作出评价。

公民参选人的遭遇往往是相同的,所以应联合维权,集体诉求比单个声音更能够得到正视。公民参选人之间是一种合作关系。在民主国家,候选人之间是一种相互竞争的关系。但在中国的现实国情下,公民参选人之间则是同道,他们要共同面对排斥和压制。公民参选人要与之竞争的是一些地方官员内定的所谓候选人,我们可称之为“官定候选人”。对这些“官定候选人”来说,他们根本不需要去进行竞选,他们背靠的是一种高度组织化的行政力量。所以,他们可以在“六不”(不和选民见面、不向选民做竞选宣传、不征求选民意见,不向选民作出承诺、不为选民负责、不对选民述职)的情况下成为所谓的“人民代表”。在这种既成惯性的、固化封闭的体系中,公民参选必然是一种力量不对称的游戏。在这种情况下,公民参选人之间的合作与相互支援,就尤为重要。

合作方式包括:关注其他公民参选人的信息,及时给予道义上的声援和技术上的帮助;把自己的参选经验和教训分享给其他公民参选人;在可能的情况下,组成联合参选团。

对公民参选人的最大支持只能来自于公众,网络的普及给公民参选人提供了很好的公共平台,通过微博、博客、微信以及各种媒体、网站,公民参选人可以把参选的遭遇诉诸于公共舆论,争取社会支持。

无锡崇安访民尤宝芬因上访维权三次被政府关押精神病医院(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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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16411日,本网获悉:无锡崇安访民尤宝芬因上访维权三次被政府关押精神病医院。

2016410日,无锡市崇安区访民尤宝芬向本网记者透露,其在上访过程中,三次被无锡当局强制关押到无锡市精神卫生中心(无锡同仁国际康复医院)即无锡市第七人民医院。

第一次关押:20052月份(正月初二),尤宝芬因房屋拆迁问题去北京上访,被无锡市崇安公安从北京押回后,被无锡市崇安区通江街道押送到精神病医院,关押三个月后,由其居委会将接她回来。

第二次关押:201336日,因尤宝芬认定儿子张仁杰在20102月被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害死后抛尸,去北京上访,被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东北塘派出所民警从北京直接押送到无锡市精神病医院,关押20天后,由东北塘派出所的警将其接回家。

第三次关押:2014819日,因其去南京观看青奥会,被东北塘派出所民警从南京押回就关押到精神病医院,这次被关押五个月后,由东北塘派出所民警将其接回家。

据尤宝芬介绍,在第二次被关押期间,东北塘派出所让精神病医院为其做了精神病鉴定,结果是其有偏执性精神病,是医生告诉她的,没有给她鉴定报告。

三次被关押,都强制吃药,不吃,就被绑到床上,强制灌药。

根据尤宝芬和其前夫张建春介绍,其儿子张仁杰于20102月被锡山公安分局害死抛尸,锡山公安不承认,至今儿子尸体仍在殡仪馆。

尤宝芬讲述三次被精神病视频:https://youtu.be/0ABT1WiSoLk

附:尤宝芬在精神病医院的照片和带药明细。
 

尤宝芬联系电话:13382291138
张建春联系电话:13814234887

上海人权捍卫者丁菊英被浦东公安分局行政拘留10日(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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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16411日,本网获悉:上海人权捍卫者丁菊英于201646日被上海市浦东公安分局作出行政拘留10日,这次是丁菊英被构陷第22次拘留。

201644日清明节,丁菊英欲去天安门广场“人民英雄纪念碑”纪念革命烈士,在天安门广场进口处被北京警察查身份证后劫持到马家楼黑监狱,随后交给上海市政府驻京办截访人员,转移到上海市政府设立在北京市丰台区右外东庄90号的北京市接济管理服务中心的黑监狱非法关押。45日中午被送上1461列车强制带离北京。46日上午8时许到达上海。丁菊英被关押在上海市政府设立在上海府村路500号的黑监狱,后被警察带到上海市浦东公安分局王港派出所,随后被作出行政拘留10日。

据了解:丁菊英原拥有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塘镇大丰村7队倪家宅的农村宅基地上1278平方米房子不在拆迁范围內,2002年被强拆,宅基地被掠夺,未得到安置补偿。2015922日被破门抢窃,报警受理公安机关不作为,至今未破案,遭成丁菊英无家可归。

这次在北京天安门广场进口处被北京警方控制送马家楼转上海驻京办截访人员之手,随后遣送回上海,回到上海就被拘留10天。北京天安门广场成了维权者不能踏足的禁地,敢予在这里落脚,就要被拘留,这其实是一个恐怖主义的魔鬼时代,进行残酷迫害。

丁菊英13248010520
 
相关报道链接:
两会维稳,上海人权捍卫者丁菊英在北京遭关黑监狱,周雪珍被行政拘留(图)

上海人权捍卫者丁菊英揭露在两会期间自己被关8天黑监狱(图)

709谢阳律师妻子陈桂秋就被阻止出境起诉公安部等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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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起诉状

原告:陈桂秋,(基本信息公开时略)

被告一:深圳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地址深圳市罗湖区人民路1006号,负责人李长友,站长。
被告二:深圳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罗湖边检站,地址深圳市罗湖区和平路南,负责人元晓涛,站长。
被告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地址北京市东城区长安街14号,负责人郭声琨,部长。
被告四:湖南省公安厅,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八一路110号,负责人黄关春,厅长。

诉讼请求:确认四被告阻止原告出境之行为违法。

事实与理由:

201644日,原告自被告一、二管辖之下的深圳罗湖口岸出境前往香港旅行时,被被告一、二之工作警员非法拦截,这些警员称有关公安部门认为原告“出境可能危害国家安全”,不准原告出境。原告询问是哪个部门作出的决定,这些警员竟然违背最基本的行政公开原则,称不告知原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条之规定,以“出境可能危害国家安全”为理由不准出境的,其决定部门为“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故原告基于对法律的理解,将公安部列为被告。同时,原告也注意到,近期有在湖南执业的律师被阻止出境其决定部门是湖南省公安厅,因此,原告基于对现实的认知,将湖南省公安厅列入被告。需要说明的是,如此列被告的唯一一原因是被告一、二的警员在执行职务时非法的将决定不准原告出境的部门当成“国家或者私人秘密”不告知原告。

旅行、迁徙自由是一项基本人权,是天赋的自然权利,也为国际公约和国内法律所明确保障。中国参与发起和起草的《世界人权宣言》第十三条第(二)项明确规定“人人有权离开任何国家,包括其本国在内,并有权返回他的国家。”中国政府早已签署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二条第(二)项明确规定“人人享有离开任何国家的自由,包括其本国在内。”《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三条规定“国家保护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合法权益”。原告作为中国公民,自然享有离开中国或者返回中国的旅行自由,相关被告阻止原告出境,非法侵犯了原告出境的合法权益。

至于被告一、二之警员所称的原告“出境可能危害国家安全”,显属无稽之谈。原告系属大学教授,一生安分守己,与人为善,未曾有过任何法律所禁止的行为,亦没有任何机构部门告知原告有涉及任何案件,原告也没有被任何机构采取中国法律所规定的任何一种强制措施,原告是一个完全自由的公民,却无辜蒙受“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的污蔑,原告绝无顺受之理。

需要明确指出的是,原告的丈夫谢阳律师,现因被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而被羁押超过九个月,其中有六个月时间是被强迫失踪,期间多项法定诉讼权利(与辩护律师会见、获得律师帮助、辩护律师了解案情等)被非法剥夺。但这绝对不构成原告被阻止出境的法定理由,因为:首先,原告坚信丈夫谢阳清白无辜,他不构成任何意义上的“犯罪”;其次,责任自负是现代文明司法的基本原则,如果因为对谢阳律师进行侦查而对与谢阳律师业务并无任何关联的妻子(甚至子女)施加株连式恐怖,这在任何稍具有文明底线意识的社会都是骇人听闻和不能接受的。

综上所述,为了维护原告天然的权利、自然和法定的基本人权,故此起诉,请依法审理、公正判决。

此致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陈桂秋
二O一六年四月十一日

附:
一、原告身份证明;
二、原告被阻止出境的详细情况;
三、原告受到株连的情况;
四、原告往返罗湖口岸的交通票;
五、本诉状副本四份。

“709大抓捕案”通报:周世锋案最新消息——办案单位指定天津律协会长担任周世锋的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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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16411日星期一,本网据中国律师关注组:据可靠消息来源,办案单位现给周世锋指定的辩护人是杨玉芙。此人为天津市律师协会会长、全国律协常务理事、法政牛津律师事务所主任。据悉,指定市律师协会会长为政治案件的法律援助律师,此为首次。

周世锋,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主任,201571007:30被带走,201618日被以“颠覆国家政权罪”逮捕,至今羁押275天,无法会见律师。周世锋的逮捕通知书上显示的办案单位为天津市公安局,但真正有决定权的可能是公安部一局(国内安全保卫局)为主的专案组。

20163月,全国律协评选并公布了《2011-2014年度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全国优秀律师名单》,获选的首要条件是“政治素质过硬”,即“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在关键时刻和重大问题上,立场坚定,是非分明。”

相关链接:
天津市律师协会会长:http://www.china-lawfirm.com/cn/about
全国律协常务理事:
 

深圳市中级法院拒收陈桂秋(谢阳律师的妻子)因被阻出境行政诉讼材料 践踏《行政诉讼法》(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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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16411日星期一,本网获悉:今天,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拒收陈桂秋(谢阳律师的妻子)因被阻出境行政诉讼材料,践踏《行政诉讼法》破坏法律实施。

2016411日,张磊律师代理陈桂秋(谢阳律师的妻子)起诉深圳边检总站、公安部、湖南省公安厅等机构非法阻止出境一案,向深圳市中级法院提起诉讼,该院立案庭副庭长张尧代表深圳市中级法院作出了让人不能接受的违法行为:不收材料(且无任何理由)。

201644日陈桂秋(谢阳律师的妻子)深圳罗湖口岸出境前往香港旅行时,被深圳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工作警员非法拦截,这些警员称有关公安部门认为原告“出境可能危害国家安全”,不准原告出境。陈桂秋询问是哪个部门作出的决定,这些警员竟然违背最基本的行政公开原则,拒不告知。

陈桂秋丈夫谢阳律师,709大抓捕事件中的遭抓捕维权律师,现因被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而被羁押超过九个月,其中有六个月时间是被强迫失踪,期间多项法定诉讼权利(与辩护律师会见、获得律师帮助、辩护律师了解案情等)被非法剥夺。但这绝对不构成其妻子被阻止出境的法定理由,因为:首先,陈桂秋坚信丈夫谢阳清白无辜,他不构成任何意义上的“犯罪”;其次,责任自负是现代文明司法的基本原则,如果因为对谢阳律师进行侦查而对与谢阳律师业务并无任何关联的妻子(甚至子女)施加株连式恐怖,这在任何稍具有文明底线意识的社会都是骇人听闻和不能接受的。


潍坊案通报:被山东广饶县检察院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仍有4人被羁押(2016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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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16411日星期一,本网获悉:潍坊案再被山东广饶县检察院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届满期限是57日。仍有张婉荷、刘星、李燕军、姚建清4人被羁押。

2016411日上午蔺其磊律师在潍坊看守所再次会见张婉荷,王海军律师会见老道刘星,获知案件被山东广饶县检察院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届满期限是57日。

潍坊案是2015615日,十几个公民因声援“徐永和案”在潍坊中院门前打条幅被以“聚众扰乱秩序”为名抓捕,至今已经近10月。目前被羁押在潍坊看守所的还有张婉荷、刘星、李燕军、姚建清四人,而翟岩民已经与“709大抓捕案”并案,目前被关在天津。

此前,2016322日,蔺其磊律师第一次得以会见张皖荷,得知在押期间张婉荷被密集讯问,更有来自江苏省、江西省公安厅,郑州市、许昌市公安局的人的提讯。而据悉刘星曾被酷刑审讯。

此案20161023日被潍坊市潍城分局起诉至潍城人民检察院,然后便退回补充侦查中。目前该案因涉及到潍坊市中院,被从潍坊市潍城区检察院移送到东营市下面的广饶县检察院审查起诉,上次审查起诉期限于明天46日到期。本次期限到57日。

张建平致信南通市中院院长陈荣庆,希望该院能够守住法律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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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给党员干部计划出做人做事的四条底线,其中第一条就是法律底线。受党绝对领导的人民法院,属于司法机关,更应该守住法律底线。然而,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却几次三番采取非法手段,剥夺受孟海霞委托的张建平的辩护人资格,对此,张建平于昨天专门致信南通市中级法院院长陈荣庆,希望管住下属,守住法律底线。

南通市中级法院陈荣庆院长,您好:

我是张建平,是如皋市九华镇村民夏明礼、孟海霞“涉嫌污染环境罪”“妨害公务罪”一案中孟海霞的辩护人。该案已经南通市海安县人民法院审理、判决,我的委托人孟海霞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目前该案案卷已于春节前送达你院,由杜开林作为该案终审的审判长。

2016315日,我持孟海霞托另一位辩护人刘晓原律师从看守所带出的委托书原件,到你院办理阅卷与会见孟海霞手续。杜开林认为我与孟海霞的朋友关系不明确,需要有人证明,但又拒绝告知怎样的证明,从而剥夺我作为辩护人要求阅卷与会见的权利。

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及江苏省《关于公民接受委托参与诉讼活动资格审查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我的辩护人资格已经南通市海安县检察院、海安县法院的严格审查。

作为审判长,杜开林毫无由来以口头方式剥夺孟海霞的委托权利,以及我的辩护人资格,一方面说明了杜开林有徇私枉法的嫌疑,其违反审判程序的行为也必将导致审判无效的结果。

为了防止在夏明礼、孟海霞涉嫌“污染环境罪”“妨害公务罪”一案中出现公然的人为制造冤假错案,请陈荣庆院长行使审判监督职责,责令杜开林法官依法办案。

此致!

张建平
2016410

709受害律师谢阳妻子陈桂秋:我的醒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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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幸福小日子终结于在2015710日深夜。朋友打电话给我,身为律师的老公被抓。“709大抓捕”行动在全国展开,大批律师和维权人士被捕。

我不知所措。

随后,谢阳的办公室被抄,保险柜被毁;湖南省公安厅、长沙市公安局、湖南省教育厅组团找到我的单位,不要我找律师,不要我接受媒体采访;代理谢阳案件的律师被追踪、被约谈、被强迫退出;我的邮件、电话、电脑等被监控;代理律师无法会见谢阳、无法了解案情;谢阳哥哥被国保约谈并限制其活动地点;一些人设计圈套利用案件来敲诈我……一系列从未有的事情,狂轰滥炸向我袭来。我未有丝毫准备、丝毫经验,可是我得全盘接受。

重压之下,茫然无知的我,选择接受警方的非法指令,配合他们近9个月。我听从了国保的建议:不接受媒体采访,不出境,不和其他涉案家属联系,不利用微博微信等披露实情(所谓炒作)。当谢阳的两位辩护律师都因为当局压力而退出代理时,我只是默默接受。

但是,201644日,我经深圳准备去香港途中被限制出境,我被有关公安机关列为“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的人员。

我天真地以为,我的配合能换来谢阳的平安回家。可是,我大错特错!别说谢阳,连我都真正变成了警方眼中的危险人物。我猛然醒悟,我被株连了。

国家于我,只有爱。生于此,长于此,自己的根早已深扎于地下,一草一木,一人一物,虽不附身,早已融入血液之中,不可或缺。别说危害国家安全,就是别人做了不道德的事,我都要出来劝阻。可是有关公安机关不这么认为----我就是可能危害国家安全,仅仅因为我的律师老公在“709大抓捕”中被捕。

有这样的逻辑吗?丈夫可能有罪,妻子就可能有罪?照这么个逻辑,那么:杀人者其亲人必帮助杀人。以后凡是涉嫌犯罪的,家属都株连好了;不管有没有证据,先这么定罪,是这样的吗?可是,为什么当我想弄明白是谁做出的这个决定时,没有谁告诉我呢?当我就限制出境起诉时,深圳市中级法院连材料都不收,这样的违法行为还有延续到何时?难道有关公安机关暗地里放枪,我在明处还得全盘接受吗?还对我放了什么枪?哪里有这么无耻呢?

我不能再沉默了!一系列违法的行为还在继续,我不能继续坐以待毙!

如果真的有上帝,您听得到年迈父母的叹息声吗?听得到幼儿想爸爸的哭喊声了吗?听得到妻子眼泪在枕头上的滴落声了吗?如果没有,您感受到我的绝望了吗?总是有人说:上帝早已安排好了一切。难道我今天的遭遇也是生命之必须体验?我的醒悟,也是上帝所赐?

我在寻找那扇可以打开的门!

 
谢阳律师妻子:陈桂秋
2016411

中国选举观察之三:山西岚县出现非法选举工作机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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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网信息员姚立法报道)429日,是山西省吕梁市岚县、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人大代表)的换届选举投票日。

48日,该县各选举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的选区,都张贴出了选民名单公布榜。

中国选举观察的观察员在岚县城区发现该县“经济系统第一选区”刚张贴的用粉笔在红纸上书写的选民名单的落款是,“岚县经济系统选举委员会”。

很显然,这个“岚县经济系统选举委员会”是一个非法的选举工作机构。

根据《山西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以下简称《选举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选举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五款还规定,“城市街道办事处设立选举工作指导组,作为不设区的市、市辖区选举委员会的办事机构……”

毛泽东死后至今,岚县已经进行过九届县级人大代表的选举工作。

就在上个月23日,岚县召开的乡镇领导班子换届选举工作会议结束后,该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李炳中对参会相关人员就县、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工作进行了培训。该县经济系统的中共党委书记等人就被培训过。

在岚县的经济系统出现如此的问题,有谁敢保证岚县经济系统各选区的县人大代表的选举会依法公正地进行?

岚县召开乡镇领导班子换届工作会

2016-3-24

323日上午,岚县召开乡镇领导班子换届工作会。县委书记高奇英,县委副书记、政府县长乔云,县人大主任丁清泉,县政协主席李栓珍,县委常委、统战部长程堂,县委常委、纪委书记秦峰,县委常委、组织部长张新春,县人大副主任李炳中出席会议。

高书记强调,今年是县、乡领导班子集中换届年,高标准、高质量完成换届工作,既是一场硬仗,也是一场考验。做好全县乡镇领导班子换届工作,一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级党组织要切实增强责任感,合理安排、精心组织。同时,各乡镇领导干部要保持平和的心态,淡化官本位思想,服从组织安排,继续保持扎实的工作态势。二要明确任务,保证质量。要规范程序,精心组织,认真仔细安排好换届期间各项任务,确保换届平稳开展、日常工作有序推进。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出发,按照县委的统一部署,精心组织好出乡、出县代表选举工作,严把人选政治关、素质关、结构关,切实提高代表质量。三要严肃纪律,强化监督。全县党员干部要埋头苦干、扎实工作,严格遵守县委提出的“严肃政治纪律、严肃组织人事纪律、严肃财经纪律”三项纪律,共同树立“讲纪律、守规矩、敢担当、有作为”的良好形象。四要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要强化组织领导,做到思想上重视、组织上加强、精力上集中、工作上到位;要做好宣传引导,教育干部正确对待组织安排,正确对待个人的进退留转,正确对待选举结果;要坚持统筹兼顾,合理安排,既要以高度负责的态度搞好换届工作,又要以真抓实干的作风推进各项建设,切实做到两不误、两促进。

会上,县委常委、组织部长张新春对换届工作进行了安排,就乡镇领导班子职数、乡镇领导班子人员的民主推荐和考察等九方面的问题进行了详细说明。县委常委、纪委书记秦峰就换届期间的纪律问题进行了强调。会后,县人大副主任李炳中对参会相关人员就县、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工作进行了培训。各乡镇(城管委)书记、乡镇长(主任)、副书记、人大专职副主任、纪委书记、组宣员,各系统党委书记、非公工委书记,县直相关单位负责人以及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县委统战部副科以上干部参加会议。

全国127名律师联署请求撤销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案六律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院行政裁定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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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原告):邹丽惠,女,1957227日出生,汉族,福建省永泰县人,福建烨阳律师事务所设立人兼执业律师,通信地址:福州市仓山区横江支路江南水都意境5A-3#106店面。手机:13950309665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冉彤,男,19704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成都市人,四川川卓律师事务所律师,通信地址:成都市金牛区营门口路39号佳荣酒店5504号。联系电话:18081150948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覃永沛,男,1969912日出生,汉族,广西横县人,广西百举鸣律师事务所律师,通信地址:南宁市友爱南路42号城市便捷酒店六楼。联系电话:13036818838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吴魁明,男,1966630日出生,汉族,广州市人,广东金启律师事务所律师,通信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470402A。联系电话:13006888128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程海,男,195267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合肥市人,北京悟天律师事务所律师,通信地址:北京市昌平区天通苑南佳运园21号楼3单元301。联系电话:18910535236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李浚泉,男,19501230日出生,汉族,辽宁省鞍山市人,鞍山天丞律师事务所律师,通信地址: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卫生街1371号。联系电话:13009380038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住所地北京市朝阳门南大街6号,联系电话:010-65153508

  法定代表人:吴爱英,部长。

  六上诉人因全国127名律师联署请求撤销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诉被上诉人公开政府信息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三中行初字第949号行政裁定,认为原审徇私徇情,故意违反法定程序、错误地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枉法裁判,特提出上诉。

请求事项

   1、依法撤销北京市三中院原裁定,将本案发回原审法院继续审理;

   2、将原审法院枉法裁判的问题移送有管辖权的检察机关立案侦查,追究有关审判人员的刑事责任。

事实和理由

  上诉人邹丽惠因全国127名律师联署请求撤销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申请被上诉人公开有关政府信息,不服被上诉人作出的[2015]060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依法向北京市三中院提起行政诉讼;上诉人冉彤(四川)、覃永沛(广西)、吴魁明(广东)、程海(北京)、李浚泉(辽宁)等5名各地律师认为本案诉讼的审理结果与其具有法律上的直接的利害关系,要求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北京市三中院依法立案受理后,由行政庭审判人员贾志刚、王琪璟、伍爱军组成合议庭,贾志刚担任审判长并主审本案,在未依法通知上诉人冉彤、覃永沛、吴魁明、程海、李浚泉出庭参加诉讼,也未作出裁定的情况下,于2015    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实体审理后,于2016330日作出(2015)三中行初字第949号《行政裁定书》,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规定,提起诉讼应当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本案中,原告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的形式向被告提出申请,实质上是就有关问题进行咨询,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规定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故被告作出的被诉告知书属于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原告针对被诉告知书提起的本案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等为由,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驳回原告邹丽惠的起诉”。

六上诉人认为,原审裁定存在以下故意违反法定程序、错误地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的枉法裁判情形:

  一、故意违反法定程序,非法剥夺上诉人冉彤、覃永沛、吴魁明、程海、李浚泉的诉讼权利。

   上诉人冉彤、覃永沛、吴魁明、程海、李浚泉都是执业律师,其中冉彤、覃永沛、吴魁明、李浚泉是《关于撤销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的请求书》的联署人;上诉人冉彤、程海还曾为取消违法的律师年检考核制度另行采取法律行动。因此,这5位律师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的规定,人民法院应予以准许。

    然而,原审法院既没有依法通知以上5位律师参加诉讼,也没有就不准许他们参加诉讼作出裁定,说明理由,告知他们不服裁定可以上诉,严重违反了法定程序,侵犯了上诉人冉彤、覃永沛、吴魁明、程海、李浚泉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二、故意错误地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徇私徇情进行枉法裁判。

    其一,上诉人邹丽惠、冉彤、覃永沛、吴魁明、李浚泉等全国各地127名律师联署请求撤销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被上诉人在接到《请求书》后长达5个多月时间既不依法撤销其违反上位法作出的《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也没有给予任何答复,上诉人邹丽惠作为该联署请求事项的发起人,代表全体联署律师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有关政府信息,并因不服被上诉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被上诉人告知内容,详见原审裁定书第3页第2段)提起诉讼,该联署请求事项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事项明显关系到包括六上诉人在内的全体联署签名律师,直至全国27万律师的执业权益。故原审裁定认为本案申请事项“属于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明显违背客观事实,属于故意错误认定事实的情形之一。

    其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凡是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和保存的信息资料,都属于可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

    上诉人等全国各地127名律师联署请求撤销的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属于没有上位法(律师法)依据,违反《行政许可法》规定擅自增设行政许可事项的部门规章,该规章的制定、实施严重损害了全国律师的执业权益。因此,上诉人申请被上诉人公开制定该规章的律师法和行政许可法依据,以及被上诉人收到全国各地127名律师联署签名的《请求书》后开展工作的情况和逾期不予答复的原因和理由,分别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和第十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和第十三条:“除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规定的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故原审裁定认为“本案中,原告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的形式向被告提出申请,实质上是就有关问题进行咨询,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规定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违悖了上述法条的规定,既属于认定事实错误的情形,亦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形。

    鉴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原审法院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驳回原告邹丽惠的起诉”的裁定,属于故意错误地适用法律。

    其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被上诉人既然对上诉人邹丽惠提出的公开政府信息申请作出了[2015]060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上诉人不服该告知就有权提起行政诉讼,原审法院应依法进行实体审判,作出支持或者驳回上诉人原审诉讼请求的实体判决;如查明被上诉人有不依法公开政府信息的违法行政行为,还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将有关材料移送监察机关、该行政机关或者其上一级行政机关;认为有犯罪行为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检察机关”,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纪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然而,原审法院竟然在对本案依法开庭进行实体审理并无故拖延  几个月后,作出“驳回原告邹丽惠的起诉”之裁定,显然是发现了被上诉人被诉告知书的违法事实,如果进行实体判决,依法必须支持上诉人诉讼请求,宣告被上诉人败诉,从而使被上诉人违法制定颁行的《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面临被撤销的尴尬境地,这是原审法院不愿意做也不敢做的!因此,原审法院索性来个一不做二不休,干脆从程序上否定上诉人的诉权,让你连告都没地方告,既解了被上诉人的围,又避免自己对本案争议进行实体审判可能产生的新的尴尬,这是多么赤裸裸的徇私徇情枉法行为!

    综上所述,原审徇私徇情,故意违反法定程序、错误地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之“(六)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案(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款)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6、徇私情、私利,......故意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故意错误适用法律而枉法裁判的”规定,属于枉法裁判,除依法撤销该裁定,将案件发回原审法院继续审理外,还应将原审法院枉法裁判的问题移送有管辖权的检察机关立案侦查,追究有关审判人员的刑事责任。特此上诉,请依法、秉公审理,支持六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





河南濮阳集资诈骗再掀起维权高潮,受害者在政府大门讨说法遭抓捕(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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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16412日星期二,本网获悉:继2016331日爆发河南濮阳集资诈骗案,今天该事件又掀起维权高潮,上千受害者聚集濮阳市政府门前讨说法,而政府也早早准备了特警严阵以待,守护着“赵家”大院,不让维权者靠近。

河南集资案件整个过程与E租宝相同,集资诈骗刚开场都是政府领导出面,党的喉舌电视台、报纸紧跟大力宣传,集资项目是生态园林、养老院、发展濮阳等。天天被CCTV洗脑的老百姓相信党和政府领导的信用,以及喉舌的宣传,在政府喉舌狂轰滥炸的投资与存款对比宣传下,把自己的血汗钱都砸进去了。

现场维权者王先生说,今天集资诈骗受害者有上千人,政府来了五辆警车特警,群众很理性地在维权静坐,但政府却动用手中的权力,安排特警对付手无寸铁的老百姓,有一位60多岁受骗者和一位年轻人因为用手机拍摄现场而被抓走。上次维权(指331日)也遭到政府打压抓捕,当时抓了6个人,其中两个人被以“扰乱秩序”行政拘留6天。

受害者聚集市政府的维权目的很清楚,集资诈骗是由政府参与,政府就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大家就是想要回属于自己的血汗钱。

现场联系电话:13653930778 /189393837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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