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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人士冒雨声援葛志慧诉公安,北京市第三中级法院阻止民众旁听(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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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16412日星期二,本网获悉:今天(2016412日)上午九点三十分,葛志慧诉丰台区公安分局违法行政处罚一案的上诉,在北京第三中级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天下着中雨,蔡志国、王清臣、赵振甲、胡大料、居小玲、李树南、冯小良、林雨、白祥亭、以及昨天才从丰台区看守所获释的冉崇碧等全国部分维权代表,冒雨赶到朝阳区来广营西路81号,要求旁听庭审,却遭到法警、特警的粗暴阻止。

法院外面,公安来了三辆警车与一部大巴车。被阻止在法院门口的维权人士不停地给有关部门打电话,反映北京市第三中级法院要秘密开庭的情况。接近中午,北京市第三中级法院称第28法庭太小,只能安排三个旁听席。葛志慧不信,进入法院查看第28法庭,发现该庭有20多个旁听座,只不过里面提前坐满了法警与其他政府安排的人员。

北京市第三中级法院非法阻止民众旁听的行为,激发了冒雨赶到法院的维权人士的强烈不满,大家和葛志慧一起坚持在法院门口抗议,直到下午才因雨愈来愈大而被迫离开。

葛志慧电话:13261499836
 



被控“寻衅滋事”遭刑拘的疫苗受害者易文龙等五人已全部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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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16412日,本网获悉:今天被控“寻衅滋事”遭刑拘的疫苗受害者易文龙等五人已全部获释。

2016312日,六疫苗受害者家长在京维权被带走,其中疫苗受害者易文龙竟遭当局指控“寻衅滋事”被刑事拘留,余文生律师现在受委托担任辩护人。

易文龙女儿在山西高温疫苗事件中因疫苗致急性播散性脑脊髓炎,一直未得到妥善处理。中国青年报2016116日刊登《恶魔选中的家庭——新疆8岁儿童接种疫苗致瘫》,易文龙看到后受到鼓舞,对国内主流媒体报道疫苗事件感到欣慰,于312日手拿中国青年报走上长安街头,向公众展示这篇报导,参加行动的家长有:山西疫苗受害家长易文龙、安徽疫苗受害家长金玲、山东疫苗受害家长史桂芹、四川疫苗受害家长裴雪(有5个月身孕,并带有一个未成年小孩)、黑龙江疫苗受害家长杨丹,随即他们被北京警方拦下,后与家人失去联系。

易文龙家人得知易文龙被刑事拘留,并涉嫌寻衅滋事罪,家人遂委托余文生律师担任辩护律师。后获知其他四人也被刑拘。此案受到舆论的广泛关注。今天,在他们在被刑拘30日后,已经全部获释。

劳工人士刘少明“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案将4月15日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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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16412日星期二,本网获悉:劳工人士刘少明“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案”将于2016415日上午900在广州中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刘案辩护律师是四川冉彤和广东吴魁明。

刘少明先生是2015529日被广州警方带走,于530日被刑事拘留,直到614日家属才收到刑事拘留通知书,遭刑事拘留的罪名是当局最常使用的“寻衅滋事”。而被正式批捕时使用的罪名是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对刘少明的抓捕是当局扫荡广东劳工NGO的前奏。

刘少明1989年六四前,是新余钢铁厂工人。他曾前往北京声援学生运动,成为工自联成员,事后历受迫害,在社会底层挣扎谋生。近年来重新成为国内民运活跃分子,尤其是去年以来,参与广州大学城环卫工、新生鞋厂工人、联盛工人、广州西铁城工人、中山翠亨制包厂工人、德阳二重工人等十多起工人维权行动,在劳工NGO之外组建了公民参与劳工维权的“工维义工”团队,开辟了民运与工运相结合的一条新路。

对于刘少明先生的境况,本网将持续关注。

救援89一代南京李勇的呼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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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八九同学及各界朋友:

此刻,作为27年前的广场青年,真真切切地知道我们真的是不再年轻了。或许,我们这些曾经与死亡如此近距离地擦肩而过的八九一代,今天又必须直面过早光顾我们的死神。

前些天,当我们听到李勇病危的那一刻,我们目瞪口呆,心急如焚。感谢上帝,他还是活下来了!

2016323日晚,李勇突发心肌梗死,幸得及时送医,经急救和住院治疗,架了三个支架,死里逃生。但是因无医保,自费承担近九万元医疗费用。

李勇人虽出院,每周尚需两百多元药费,一个月将近千元,全部自费,因病返贫。迫于无奈,我们这些89中人请求八九一代及社会各界予李勇以宝贵的帮助。

南京李勇。1968年生人。1989年春夏之交,南京机械专科学校的在校学生。因积极参加南京地区学运并深度介入“六四”镇压后的地下反抗活动,于19917月被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反革命宣传煽动罪名判处两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二审裁定生效后,又遭原工作单位开除。 

服刑期满后,先后被南京市国家安全局、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国保大队监控,系南京市重点管理人口。沦为无工作、无社保、无医保、无任何社会保障的“黑人”。

过去二十七年,李勇从未放弃过自己年轻时的理想,尽管为此付出了惨痛的代价,但依然坚信中国必将走上宪政民主之路,八九爱国民主运动必将得到公正的历史评价。

2009年,李勇以齐治平的笔名在博讯网连载长篇回忆录《原来这里有个门》,忠实记录了1989年南京地区学潮详情,并于2014年在香港出版此书,以便历史研究。

近年来,参与联署了《零八宪章》,是第五批签名人。发起组织了民间“纪念赵紫阳逝世十周年研讨会”活动(未果),参与推动“大病免费全民推动计划”,发起为江西作家傅志彬因言获罪网络募捐活动。

李勇是89一代仍坚守在大陆的兄弟,此刻,是他人生最为艰困的时刻,他不需要精神上的声援,因为他本就是一个意志坚定的强者;他只需要我们拿出一顿饭钱、一条烟钱给予他真实的救援,让这位89一代的汉子不要倒在无钱治病的悲惨境遇中。

我们相信,您的援助会温暖八九一代人的心!

见证人:(按年龄排序)

张善光:89湖南工运领袖
李海:89学生,原北京大学88级研究生
王德邦:89学生,原北京师范大学85
王银智,89学生,原南京大学85
杨海:89学生,原青岛海洋大学86
赵常青:89学生,原陕西师范大学88
罗茜:89学生,原中国人民大学88
刘曙光,89学生,原长沙水利电力师范学院88

附:

李勇银行卡:户名:李勇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
卡号:621226 4301011527809

李勇微信号:wgshshzylhxm2013(五谷是花生红枣眼泪和小米)
 

投诉:湖南三级法院葫芦僧判断葫芦案洗劫水利工程承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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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由于经济的连续下滑,中国民营企业家的日子艰难日趋一日,被政府以司法手段洗劫财产的情况比比皆是。2016412日,本网据湖南省邵阳市隆回木瓜山水库水利工程承包人朱用求先生(电话:15973937098)投诉:湖南水利厅、隆回县政府与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法院、长沙中级人民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狼狈为奸洗劫了他私有财产近1200多万。

朱先生说:在2008年他承包修建湖南隆回木瓜山水库加固工程,建设方明确规定工程总造价为1936万。2009年完工后,湖南省水利厅和隆回地方政府背信弃义,为了侵吞工程款,由湖南省水利厅作出了一个违法批复——湘水建管(20102号。该批复竟然使用了湘水建管(200816号文件明文废止的“湘水电水建字(1998)第5号和湘水电农水字(1992)第10号”文件作为工程计价依据。有意套错定额编号,恶意压低价格。该工程造价陡降到790.69万元,致使他损失近1200万元。湘水建管(20122号文同时违背了湘水建管(20083号文和建设厅湘建价(20082号文且与隆回县人民政府县长办公会议纪要(200914号关于隆回县木瓜山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有关问题的县长办公会议纪要:“工程造价可根据市场行情,该调高的予以适度调高,该调低的调低。”的县政府给他的承诺相矛盾。而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对本案的判决中竟然采纳违法批复——湘水建管(20102号作为定案的关键性依据。为此,他再向湖南长沙市雨花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湘水建管(20102号之批复,该院以批复不影响他的实体权利为由裁定不予立案。他上诉到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长沙市中院以同样理由驳回他的上诉。

朱先生愤怒地说,批复湘水建管(20102号致使他损失近1200万元,长沙雨花区法院和长沙中院竟然说不影响他的实体权利,只有畜生才说得出口这样的话。

最后,朱先生说,他已经向湖南省高院申请再审,但是,一年多过去了,湖南高院迟迟不做回应。

江苏高院安检之严异乎寻常,王建芬征迁案程序不公正(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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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本网获悉:2016412日下午215分,无锡暴力拆迁受害人王建芬等人赶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门前已经排起了长龙。该院五名安检人员对当事人和旁听者一一登记,还百般挑剔,把手提包、衣服口袋翻个遍,水杯、手机极其充电器不能带进法庭,甚至于连药片也不能带进法庭。王建芬诉锡山区人民政府征地拆迁案,二审原定2点半开庭,只好延迟到3点以后才开庭。

有人指出,法院对当事人的安检如此全面仔细,严厉苛刻,但开庭审理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合法性问题,并没有全面审查,往往敷衍了事。开庭时,法官不让王建芬读上诉状,说是为了节省时间。但既然是公开开庭就应当让旁听者听听上诉的内容,法院把大量时间化在安检上,而不是审理中,反而将必要的审理程序予以省略,甚至于对王建芬提出要求增加争议焦点的要求也不予采纳。

2009210日,在锡张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无锡市锡山区锡张高速公路建设工程指挥部、锡山区政府、时雨公司进行征地拆迁,并联合颁发《告住户书》,载明:“羊尖镇廊下锡沪路北1-21号(连号)。均含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地块图)范围内的所有构(建)筑物”公然欺骗住户。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锡山区政府委托羊尖镇政府,镇政府又时雨公司对王建芬进行逼迁,殴打王建芬家人,肆意毁坏王建芬的房屋,还采取了断水断电断道路的措施。王建芬先后报警23次,皆未引起公安机关重视。

王建芬认为,锡山区政府打着征地拆迁的旗号,将不在征地拆迁范围的房屋列入拆迁范围,显然行政行为。该行政行为导致王建芬的房屋交易被冻结,对王建芬的权利义务影响是极其明显的。

王建芬在2009年就将锡山区政府和羊尖镇政府列为共同被告,向无锡中院提起行政诉讼。无锡中院一拖再拖,直到20155月因登记制度的实现,才迫不得已同意立案,但附加一个条件,必须在被告中去掉羊尖镇政府。是否将羊尖镇列为被告,本是原告王建芬的权利,无锡中院告知王建芬不能将羊尖镇政府列为共同被告,其实就是剥夺王建芬的诉讼权利。

无锡中院作出“驳回王建芬诉讼请求”的裁定,认定本案不是行政行为,而是民事行为;王建芬的房屋没有拆除,其权利义务没有受到影响。故意隐瞒了锡山区政府的违法征地拆迁行为。

王建芬提起上诉,在省高院庭审过程指出,锡山区政府将王建芬不在征地拆迁范围内的房屋列入征地拆迁范围的行为是行政行为,且该行政行为对王建芬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实质性的影响,是不言而喻的事实。即使王建芬的房屋没有全部拆除,也不能就此推断不影响王建芬的权利义务。况且,区政府在征地拆迁中将王建芬的房顶拆除了大部分,其征地拆迁行为明显侵害了王建芬的财产权。

省高院将本案的争议焦点列为王建芬的是否符合起诉条件,却没有将“区政府的征地拆迁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行为”列入争议焦点,也没有将“区政府的征地拆迁行为是否影响王建芬的权利义务”列入争议焦点,是明显不当。

一起发生在2009年的征地拆迁案,经历了6年,直到20155月后才立案。其本身就说明司法受制于行政的现实。在司法不独立的情况下,很难保证公正。尽管维权难,但王建芬依然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坚持诉讼,推动司法进步。
 

苏昌兰、陈启棠(天理)煽颠案将于4月21日、22日开庭审理(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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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16413日星期三,本网获悉:广东人权捍卫者苏昌兰、陈启棠(天理)煽颠案将于421日、22日在佛山中院公开开庭审理。

据刘晓原律师今天消息:“上午九时二十四分,接佛山中院刑一庭电话,说苏昌兰煽颠案,2016421日上午九时在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陈启棠(天理)煽颠案,2016422日上午九时也是在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每个被告人家属各发放五张旁听证。”

苏昌兰是20141027日因其对香港占中踊跃发帖声援,被当局指控“疑其在网上群组或微信转发香港占中运动讯息,留言含有鼓吹成份”,随被当地佛山市南海桂城街警方以 涉嫌“寻衅滋事”罪传唤,其家被查抄,后又在当日,被警方转换罪名以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刑事拘留;2014123日,被警方以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正式逮捕。拖延审判至今,狱中身体极其虚弱,仍被拒绝取保候审。

陈启棠(天理)是2 014112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以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刑拘,20141231日被逮捕。随后,当局以各种方式拖延审判,2015529日,案件移送佛山市检察院审查起诉。2015714日,案件第一次退回公安补充侦查。2015813日,案件重报检察院审查起诉。2015929日,案件第二次退回公安补充侦查。20151029日,案件第三次重报检察院,在一个半月审查起诉期限即将届满时,2015128日,佛山市检察院向佛山市中院提起公诉。201638日经广东省高院批准,对陈启棠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案延长三个月审限。

苏昌兰、陈启棠都快被羁押一年半了,现在才准备开庭,对他们的案件的进展,本网将持续关注。

:苏昌兰简介(来源:中国政治犯关注CPPC


苏昌兰(女)(CPPC编号:002271971年出生,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原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三山小学教师,广东省著名女权运动者,维权人士,中国在押政治犯。

1999年起,开始关注广东省南海三山港的农村“出嫁女” 股权问题,介入各种维权活动,并在当地三山 “出嫁女”维权活动中,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帮助过数十名“出嫁女”获取到部分的合法权益;由于其维权行为触动了地方官员的基本利益,随遭到地方当局的严厉打压,以其不属于南海市毕业分配的教师为由而将其开除,并成为地方当局的重点监控对象, 屡遭随意扣押、打击、恐吓和骚扰之痛;然而正因如此,其逐渐成长为广东省女权运动中较早先驱者之一,民间堪称“广东维权运动的奇女子”; 20141027日,因其对香港占中踊跃发帖声援,被当局指控“疑其在网上群组或微信转发香港占中运动讯息,留言含有鼓吹成份”,随被当地佛山市南海桂城街警方以 涉嫌“寻衅滋事”罪传唤,其家被查抄,后又在当日,被警方转换罪名以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刑事拘留;2014123日,被警方以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正式逮捕。

目前被羁押于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附:陈启棠简介(来源:中国政治犯关注CPPC


陈启棠(CPPC编号:0022619591210日出生,广东省佛山市人,网名“天理”,原南方某公司总经理,前网络“深青中国”和“蠢驴小区”总编辑,著名网络政论作家、时事评论员,广东著名维权人士,中国在押政治犯。

1998年以来,曾任多个网络论坛小区版主、编辑、总编辑、管理员及区长,累计发表时事评论文章2000余篇,被深青小区称为“最富有批判精神的民主斗士”,与另一网络评论员“顺风”并称“深青二大网络写作狂人”,并被评为深青首届“十大杰出网络写作者”之一;近年来,又因针对一系列国内灾难性事件发表大量评论文章,特别是在多起重大维权事件中敢于仗义执言,挺身而出,备受网友好评。

基于以上行为,且又积极参与声援高智晟、郭飞雄等在押维权人士,并在当时为广东省佛山市南海三水的失地农民进行维权,而遭到当地政府的报复性关押;20071026日,被佛山市警方以涉嫌“冒充警察罪”刑拘,一个多月后又被以涉嫌“招摇撞骗罪”正式逮捕;超期关押一年后,2009年终被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法院、佛山市中级法院先后二审,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26个月;刑满出狱后,其民主维权意识弥;201439日,因其参与2013年安徽张林孩子失学事件的声援活动,并为江门市进京上访被刑拘的访民组建律师团,而被佛山市警方以“聚众扰乱社会罪”拘捕;20141014日,因其在网络上发表时评政论文章,而再遭当地警方行政拘留10天,其家被查抄;20141125日,因其支持香港占中,同时又为广东省知名维权代表苏昌兰作公民代理,随在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会见另一位在押当事人时被警方当场带走,旋即被佛山市南海分局警方以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罪刑事拘留;20141231日,被警方以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正式逮捕。

目前被羁押于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未审待判。

因“律师证未显示年度考核”,程海律师遭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法院指控诈骗并被派出所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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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1641323点星期三,本网获悉:413日下午两点,程海律师到衡水市桃城区法院交手续,荀文法官发现他的证未考核,程海律师拿出法院判决书等三四份文件证明律师证不考核不影响执业,同时提供了北京司法局许可处的电话供其查询。程海律师认为“律师年检”违法,故把律师执业证中的年度考核页粘贴在一起。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法院荀法官拒绝核实程海律师证的事,并以此为由,指控程海律师持假律师证诈骗,打110报警说程海律师用假律师证。胜利西路派出所长赵阳一人出警,未做调查就口头传唤程海律师,被程海拒绝后,赵阳强制传唤程海到派出所。

从六点到现在,程海律师以他们违法执法为由不配合做笔录,并报案法官报假案。派出所对程海律师的报案做了笔录,目前刚做完。

李仲伟律师对此评论说:“现在正是各地开始对律师考核时间,发生了律师因未考核被抓的事,可谓意义重大!”而《联合国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第16条也规定:各国政府应确保律师能够履行其所有职责而不受到恫吓、妨碍或不适当的干涉。

程海律师电话:18910535236
派出所电话:0318-2990110



福州人权捍卫者唐兆星今刑满释放(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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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16413日星期三,本网获悉,获刑两年的福州人权捍卫者唐兆星已于今天413日中午从福州仓山监狱刑满释放。

今天413日,福州维权公民齐也聚“英雄楼”迎接敢与强权抗争的杰出人权捍卫者唐兆星“光荣”出狱。

唐兆星于2006年因强拆而觉醒,因不堪长期忍受打击迫害的福州访民,于2013年初发起“每周一聚”解决问题的街头抗争维权活动,每当周末“每周一聚”在福州形成一道“亮丽”的风景线。

遗憾的是福州当局不但没有“反思”遍地冤情,反而疯狂打击报复,仅2013年间遭寻衅滋事的访民达40多人,少的关押一年、多的三年不等。唐兆星就是最早的一批之一,今刑满二年“光荣”回归。

迎接唐兆星出狱的福州公民们说:近年来,当局经常以“寻衅滋事”“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煽动颠覆”等罪名枉法打压维权人士,治安拘留几天已经是成了维权人士的家常便饭,当坐牢成了维权的伴侣,冤案悲剧在民间就泛滥成灾。而人权高于治权,当国家暴力在社会漫延,每个人都可能随时有罪的现实下,只有合力抗拒强权不义,才能充分彰显人的尊严和价值,以访民身份做公民的事业才是正道。

 

程海律师:法官荀雯、吴卫丽、刘福升报假警,我被警察违法强制传唤7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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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今日凌晨一点零三分,经过7个小时(从下午六点开始)漫长的“协助调查”,程海律师终于被确认为律师,其没有经过“审核”的律师证被衡水桃城区胜利西路派出所人员发还,程海举报桃城区法官荀文诬告报假案一案的受案回执,派出所称可于今上班时间来取。图为程海律师(左)与一直陪伴他的李仲伟律师。以下是程海律师的过程陈述。】



我是北京悟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程海。因担任一起普通刑事案件一审辩护人,2016413日下午2点我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法院406房间向承办法官荀雯(电话03182818956)递交了律师手续材料。她审查合格后送达我检察院的起诉书,安排一个书记员带我到办公区外一个房间阅卷。被告人亲属在旁边也翻看了一会案卷,她进来制止,怪我让家属看卷。我说案卷是你们管理,书记员在旁边不管,律师没有帮助你们管理案卷的义务啊。一小时后她过来要我的律师证复印件,我把律师证给她去复印。过一会她形色匆匆过来说你的律师证后面没盖司法局年检章,和别人的不一样,要核实一下,停止了我阅卷。过了约30分钟,她把我引到办公区,来了几个法警,表情严肃,如临大敌的样子。没多久,刑庭庭长吴卫丽和分管副院长刘福升也过来,看了我的律师证说有问题。我和他们说,按照律师法第2324条的规定,律师年度考核是律师事务所内部考核,把上年度律师执业情况考核结果报给司法局即可,律师法没有授权司法局对律师进行年度考核或年度检查考核的权利。我向他们出示了律师法第22324条的规定;出示了苏州市相城区法院2014年的行政判决,该判决认定未经司法行政部门年检盖章的律师证合法有效;出示了司法部律师公证司副司长兼全国律协秘书长周院生接受媒体采访时说“根据律师法的要求,年度考核是律师事务所的内部考核,考核后需要向当地的司法行政机关提交考核结果,‘是一种事后监督行为’,而且不存在‘不通过’与相应的后果挂钩的情况”。我告诉她们,如果对我律师证效力存疑,可以到打电话或去人、去函北京市司法局核实,北京司法局网也可以核实,但网站信息可能有误。电话可以在网上查,我告诉她们北京市司法局许可处的电话。但未见她们去电话核实。我在荀雯的办公室等着吴庭长和刘副院长的研究,一等就是3个小时。

1830分,来了一个警察,说接到报案要口头传唤我。我要求他出示警察证,他很不情愿地出示,叫赵阳,是经济开发区分局胜利西路派出所所长,警号050638。我说你一个人怎么执法?他又找来一个警察,我看证叫季建辉,警号049679。我问赵阳凭什么传唤我?他说有人报案,要跟我到派出所调查。我问报我什么案?他不回答。我说传唤是对违法犯罪嫌疑人才可以用的强制措施,我有什么违法事实?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的哪一条认定我有违法嫌疑来传唤我?他还是重复说是配合调查。我当场从手机上调出警察法第九条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告诉他,传唤必须是针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他不予以理睬。我说既然你没有认定我有涉嫌违法事实,我没有义务配合你们调查,如果你来硬的就强制传唤吧。他真对我强制传唤,叫人把我推下楼上了警车。在派出所赵阳要我配合做笔录。开始我不理睬他们,因为我没有违法事实,赵阳也不认为我有违法事实,我没有此项义务。后来了解到是桃城区法院的法官荀雯、吴卫丽、刘福升在1557分打110报警,说该法院有一个假律师,与法院工作人员发生纠纷,影响了该院的正常办公秩序。我愤怒了,立即当面提出对三人报假警的报案,这样开始做我的报案笔录。做笔录时我就把前面的经过说了一遍,当然也把律师法规定由律师事务所对律师年度考核,和司法行政机关越权对律师增设义务进行违法年检,并在律师证上盖章的情况也说清楚了。我认为桃城区法院三个法官报假案,是因为在我告之了律师法规定的律师年度考核和司法年检的区别,明知认定我的律师证无效没有事实依据,很容易核实律师证是否有效的情况下,故意不向发证机关北京市司法局核实;律师证有效和无效和假律师也是两回事;应当知道律师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处罚,仍然打110报假警。我的报案笔录从1850分到2240分结束。做笔录是由警察季建辉电脑打字,陪同的人走马灯似地换了四五个,先后有所长赵阳、女警韩文格、副所长刘辰锰,笔录完成后竟然是一直不在现场的该派出所教导员程伟也在笔录上签字(我要求他们先签名的)。期间赵阳还派了一个协警座坐在旁边,我说协警参加做笔录有何法律依据?他反问我为什么不行。我说你是警察履职,法无授权不可为,依法行政,你得拿出法律依据,而不是我拿。他没办法,叫协警离开。后来赵阳拿着我的律师证外出找人鉴别,在14日凌晨1时回所,返还给我律师证。我在笔录上签名离开时间为1时零3分。后我索要我报案后派出所应当出具的受案回执,赵阳说下午两点去该派出所办理。之前警察告诉我,对方三个报案人早做完了笔录,我的当事人在派出所外看到了法官荀雯和吴卫丽进出派出所。

在派出所约七个小时,其中后五六个小时闻讯赶来的山东律师李中伟一直陪伴在我身边,场外律师彻夜守候,关心问候、声援助威,使我万分感动,深表谢意!同时我也深感律师互助维权的极端必要性。

本事件桃城区法院和法官的违法在于:报假案诬陷律师,以违法犯罪的方式阻碍律师依法执业。

警察的主要违法在于:未经法定调查程序、没有涉嫌违法犯罪事实就违法采取传唤和违法传唤措施,所长赵阳一人去法院里面执行职务,不主动出示警察证,晚餐时间不依法安排被传唤人吃饭,违法管辖律师法规定由司法行政机关管辖的没有律师证的人以律师名义执业案件。

我在近日将对以上违法行为和违法人员展开全面追责行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维护律师尊严,也维护法治。

程海
20164147

特大暴力伤人截访大案岂容避重就轻,环保卫士嵇书龙5年后将房山区公安告上法庭(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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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16414日星期四,本网获悉:2011625日晚发生在北京房山区的造成多人重伤(其中一人伤后不久死亡)的特大暴力伤人截访案件,虽然在安元鼎黑保安事件曝光后被公诉,但整个公诉活动几乎都是在秘密进行,不仅江苏阜宁的13位受害者无一人获得赔偿,而且获刑事追究的都是小啰喽,指使黑社会小啰喽的政府官员全部安全着落,甚至升迁。

在众多受害者中的嵇书龙女士,因为坚持追案,被助纣为虐的阜宁县公安构陷入狱三年。九死一生出活着出监狱后,嵇书龙女士继续冒死追案,但北京市房山区公安分局一直以耍无赖的方式应对。直到近日,嵇女士才发现房山区公安分局在国家投诉受理办公室的敦促下,作出了该起已蒙蔽民众达5年之久的惊天大案的“答复意见”。但,该“答复意见”不仅继续避重就轻,还在程序以及形式上多处违法。对执法犯法的房山区公安分局,嵇书龙女士决定通过行政诉讼,让其认识到作为司法机关不能突破“法律底线、道德底线”的重要性。

昨天上午,江苏环保卫士嵇书龙在男友郝志全的陪同下,到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提交行政起诉状,就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对国家投诉受理办公室作出违法的答复意见提起行政诉讼。据嵇书龙女士说:法院行政诉讼窗口的女工作人员接到我起诉书后与另两名工作人员商量,先是称你是刑事案件我们不受理,我说吿的房山公安分局作出的答复意见,不是刑事案件本身。如此交流后,这位女工作人员才说可以先受理,一周内给是否受理的答复。

昨天也是房山区公安分局公示的领导接待日,提交完行政起诉状后,嵇书龙于上午1030分又赶到房山区公安分局,填完表等到12点也没有领导接待,于是我打了房山分局督查电话,北京市公安局督查电话,北京市12345110投诉台,直等到下午2点才离开房山分局信访室回住处。

附:《行政起诉状》 

原告:嵇书龙,女,汉族,1965112日生,身份证号320923196511022443
住江苏省阜宁县阜城翰林居3号楼601室。联系电话:15668647983

被告: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政通路16号。

诉讼请求
撤销被告作出的答复意见。

事实和理由:

20151226日,原告将控告房山分局材料从网上投诉到国家投诉受理办公室。2016411日,原告查收到被告房山公安分局答复意见书。原告认为该答复意见违法如下:

一、被告在作出答复意见中没有按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条例》规定在答复意见上注明文号;

二、被告在作出的答复意见中没有上传盖有公章的PDF文档或盖有公章的图片格式的答复意见;

三、被告在作出的答复意见的内容上与事实不符,被告没有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当时案发现场的事实是:2011625日,原告:嵇书龙、陈巧兰、杨延如、嵇刚、董仁花、嵇绍华、嵇绍勇、嵇绍玉、杨红梅、刘红梅、周得芹、祁军霞、张翠萍13人在房山区长阳镇高岭村黄某家大院内租房住下,29日下午16时,6名人民警察走进原告租住房间内核查身份证,半小时后又来数十名人民警察,两批人民警察在院内商量几分钟后走出大院,留下其中两名人民警察将大院铁门栅上,晚上20点多,人民警察开门时冲进来三十多个不名身份的人,对原告人血腥殴打伤害,这场人民警察人为灾难造成9人重伤重残杨延如、嵇刚被打断6根助骨。董仁花被打后已精神失常,嵇绍华被打后已死亡。[病历在长阳所]

2011715日,长阳派出所副所长张新刚给予原告6人受案回执单, 201268日房山分局治安支队张队长与王队长受理案件;2012815日,王队长接谈时说,我们办案遇到阻力,现已上报市局,市局上报治安总队,要原告耐心等待……。数年来,原告已30多次去房山分局,20多次电话向房山分局督察投诉,70多次去市公安局填表登记;10多次向市公安局督察投诉;50多次去市人民政府投诉;40多次网上投诉到市民警违法违纪举报、局长信箱,市检察院、市纪委监察,20多次向110投诉, 28次去公安部填表控告。要求房山分局依法给予报案人案件侦查答复书,因无人过问,原告于20151226日将控告房山公安分局的材料从网上发到国家投诉受理办公室。2016411日查收到国家信访局转被告房山分局,由被告房山分局作出的答复意见书。

综上所述,被告作出的答复意见严重违法,目的显然是为了拒不履行法定职责,现原告依法起诉,请求贵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嵇书龙


八九一代南京李勇的感谢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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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八九同学和各界朋友,我是南京的李勇。自昨天上午十点半《救援书》上网公开后,截止今天下午一点半,我已从微信和工行卡两个渠道获得朋友们的资助合计83147.14元,其中微信零钱两次提现共计6万元(46000+14000),工行卡转账23147.14元。这些帮助,已能够解决我这次的住院费用,所以,我决定从今天下午一点半开始,停止接受朋友们的帮助,希望能够得到朋友们的体谅!

从昨天到今天,短短二十七个小时,我一直在微信上不停地加好友,接收红包和转账,那些平时看上去没有任何色彩的数字,一下子就带上了感情,让我动容。

我深知,这些帮助固然是朋友们对我个人的关爱,但更多的,却是对八九学生这个群体的认可,是对专制独裁的唾弃和蔑视!我们是一群为了中国的自由民主事业付出代价的曾经的年轻人,当我们不再年轻的时候,看见我们的身后,是一群也和我们当年一样年轻的朋友们的时候,我们没有任何理由不对中国的未来充满信心,朋友圈一天新增300多位好友就是明证!

今年是伟大的八九民运二十七周年。尽管正义还未获得伸张,但我们八九一代的血还是热的。通过这次救援活动,我们这代人的行动力再次得到了证明。我们还有未竟的事业,我们绝不辜负国人的期许和这个伟大时代的召唤。有人说,二十一世纪世界上最大的一件事就是中国的民主化,我们置身其中,深感荣幸,责无旁贷!

有朋友们的支持,我不会倒下!有89同学们的互助,我们将戮力前行!
再次深深感谢向我伸出援手的所有的朋友们!
谢谢你们!

李勇 鞠躬敬上
2016.4.14.

“中国人权观察”副理事长刘兴联因病保外就医(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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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16414日星期四,本网获悉:“中国人权观察”副理事长刘兴联自2015514日,在海南海口家中被警方带走后强迫失踪,后得知其已于2015619日被湖北省武汉市公安局以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正式逮捕,随后信息全无。其代理律师谢燕益也在709大抓捕中被捕,至今仍被羁押。

今天有维权义工与此前遭强迫失踪的刘兴联系上了。据称,刘兴联被当局从海南带走后被秘密关押在武汉医院里8个月。目前是保外(或取保),他身体状况不佳,有血压高、糖尿病、心脏病,目前手和脚都麻木,走不了路,经济情况很困难。具体情况本网仍在核实。

2015117日秦永敏、赵素利夫妇被失踪以来,刘兴联先生不惧艰险一方面为营救寻找秦永敏奔走呼吁,另一方面毅然肩负起人权观察的带领工作,继续坚守中国人权观察事业,呼吁人道与法治,坚持依法、和平、理性、温和、建设性的立场推进人权法治事业。

附:刘兴联简介(来源:中国政治犯关注CPPC


刘兴联(CPPC编号:002721955116日出生,陕西省西安市人,网名“阿拉伯酋长”,回族,伊斯兰教信徒,成功商人,原海南省伊斯兰宗教事务领袖,玫瑰团队、 “中国人权观察”重要组建者,“玫瑰团队”、“中国人权观察”(注册中)秘书长,中国政治犯。

近年来,由于深刻认识到中共建政以来历次政治运动酿成的悲剧已不是个别人或个别族群的遭遇,而是整个中国人的人权被剥夺后的必然结果,随开始了对中国自由民主事业的探索;20121月,曾因通过网络阅读了人权活动家秦永敏的相关文集,高度认同秦永敏提出的“全民和解、良性互动、人权至上、和平转型”政治理念,从此与之交往甚密,并积极参与许多民主维权活动;201212月—20131月,曾因和秦永敏、潘露等民主异议人士组建玫瑰团队,并成为“中国人权观察”(注册中)发起人之一,由于担任了玫瑰团队和“中国人权观察”的秘书长,从而招致当局强烈不满与打击。


2015年,因整体中国大陆人权状况急剧恶化以及其个人坚持“人权至上”理念,主张“检验一个人一个党一个政府是要真民主还是搞假民主,最好的办法就是看他或者它是否把人权放在最崇高的位置”、“尊重宗教自由”等等,130日—228日,被海南市警方带走强制旅游,剥夺行动自由和通讯自由,后得释放回家;2015514日,再次在海口家中突然失踪,后得知其已于2015619日被湖北省武汉市公安局以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正式逮捕;此前被羁押于湖北省武汉市第二看守所(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龙阳大道邱家湾特1号,邮编430051),据悉,目前其或已被判刑,刑期不详。现在已经保外就医或取保候审。

浦志强遭北京司法局吊销律师执照(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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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16414日星期四,本网获悉:著名律师浦志强日前遭北京司法局吊销了律师执照。

浦志强在其微信中称:“2016414105分,签收北京市司法局今年第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我的律师执照被吊销。46日,该局送达了听证权利告知书。作了19年律师,从今天起不再是了。我相信未来,相信未来会改变。”

浦志强是于201453日,因与北京各界知名人士召开“2014•北京六四纪念研究会”,遭到当局的传唤和抄家,并被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刑事拘留;至20151222日,终被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以“煽动民族仇恨罪”、“寻衅滋事罪”两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期执行3年。

附:浦志强简介(来源:中国政治犯关注CPPC


浦志强(CPPC编号:001311965117日出生,河北省唐山市滦县人,法学硕士,1989天安门民主运动参与者,前河北省物资学校历史教师,前北京广播学院法律系教师,《亚洲周刊》2005年度“中国维权律师风云人物”,《中国新闻周刊》 “影响中国2013年度法治人物”,原北京市华一律师事务所执行合伙人,著名人权律师,中国曾押政治犯。

1989年天安门民主运动期间,曾积极参加广场的绝食活动和游行请愿活动;1997年开始律师职业后,曾义务代理过大量涉及言论自由和表达权等方面的维权案件,如著名的谭作人案、艾未未案等,同时还代理过许多公民被劳教案件,如影响甚大的方竹笋案、任建宇案、“上访妈妈”唐慧案等,为之后中国废止劳教制度立下了汗马功劳; 曾于201326日公开实名举报前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周永康,要求中共高层清算周及其在任时的政法委系统十年维稳问题,随触及了中共统治集团利益的底线,引发了中共高层的高度警惕。


201453日,又因与十数字各界知名人士召开“2014•北京六四纪念研究会”,从而遭到当局的传唤和抄家,并被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刑事拘留;2014613日,被北京市当局进一步以“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正式批捕; 20141113日,其案被以“分裂国家罪、煽动颠覆国家罪、寻衅滋事罪、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等四样罪名起诉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至2015515日,又被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更改罪名,以涉嫌“煽动民族仇恨”、“寻衅滋事”两项罪名向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提起公诉;20151222日,终被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以“煽动民族仇恨罪”、“寻衅滋事罪”两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期执行3年;据悉,其在狱中身患糖尿病、高血压、冠心病等多种疾病,且在看守所前三个月遭到非人待遇。

赤壁案中袁兵、袁小华将于4月19日在赤壁开庭(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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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16414日星期四,本网获悉:赤壁案中袁兵、袁小华将于419日在湖北省赤壁市开庭审理。

赤壁法院电话通知袁兵和袁小华的辩护律师刘正清等在2016418曰召开庭前会议,4198点半在湖北赤壁市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而黄文勋的辩护律师罗律师没有收到开庭通知。看来赤壁法院是硬要将黄文勋和袁小华、袁兵分开审理。承办本案的赤壁侦、诉、审三机关,随意曲解法律,肆意践踏人权,极尽折腾之能事,恶念“拖”字诀,使得案子历时近三年。

赤壁案是指,2013525日,民主人士黄文勋、袁小华、袁兵(袁奉初)、陈进新(陈建雄)和李银莉因在湖北赤壁宣传民主理念合影留念,而被控“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遭抓捕,其中黄文勋、袁奉初、袁小华一直未放,他们至今已经被羁押了2年又10个多月,审判期限数次延长,为当下案件所少见。陈进新(陈建雄)被抓捕后获取保候审,后因继续参与公民维权活动,又被收监羁押。

袁小华和袁兵,除参与“光明中国行”赤壁举牌外,还参与了“支持南方周末捍卫新闻自由”的南周事件、敦促全国人大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的“八城快闪”,最终被以涉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和涉嫌寻衅滋事罪提起公诉。

对此案进展,本网将持续关注。

附:黄文勋、袁兵、袁小华简介(来源:中国政治犯关注CPPC
1、黄文勋 (CPPC编号:000691990311日出生,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人,网名“黄子”,街头民主运动发起人和倡导者,南方民间“举牌五君子”之一,90后维权公民代表,中国在押政治犯。

201321日, 曾因在深圳市中级法院外举牌声援王登朝被重判146个月一案,而被当地警方带走并遭殴打;34日, 又因和他人在深圳市政府门前举牌要求当局归还此曾被抄走的计算机等私人财物,再次被警方带走传唤;310日,因在深圳市中心华强北地段再次举牌,呼吁民众“不要恐惧”,并高喊“打倒共产党”,“打倒独裁专政”,“民主自由宪政人权平等万岁”,“建立民主中国”,“我们才是国家的主人”等口号,随被华强北和福田分局警方强行抬走,关押在华强北派出所;2013525日,因开展《周游华夏践行光明中国梦》活动到达湖北赤壁市站,当日在市政府门前广场进行宣传民主理念,并与前来支持的袁小华、袁奉初等多名民主人士、维权公民合影留念,引起社会民众的关注热议,遂被湖北省赤壁市警方传唤,并被以“非法集会”为由处行政拘留15天;2013619日,被赤壁市警方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刑事拘留;713日又被当地警方更换罪名,以“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正式逮捕。

目前仍被超期羁押于湖北省赤壁看守所(咸宁市赤壁市看守所,邮编437300)。

2、袁小华(CPPC编号:000791972126日出生,湖南益阳籍人,前湖南省沅江市杨阁老中学教师,原广东省某企业中层管理者,广州市黄花岗公园月末公民聚会发起人,广州和深圳街头运动发起人之一,维权公民,中国在押政治犯。

2011年,曾通过网络广结民主维权人士,参与各种维权活动,并于201110月—11月发起、主持广州黄花岗公园聚会活动;20111218日,曾与十余名维权公民在深圳举牌声援乌坎,要求民主,反对贪官;20123月—4月,曾召集广州网友分别于磨碟沙公园、海珠湖公园聚会等;由于频繁组织社会活动和维权热评等,引起中共当局的恐慌与不安,遂于201263日被广州警方以涉嫌“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刑拘1个月;2013年,曾因先后于16日在《南方周末》报社门口举牌要求新闻自由,45日与孙德胜、 袁奉初等街头运动者在广州黄埔公园声援刘远东、北京“四君子”及合肥的张林父女,411日与刘辉、 杨林等多名维权公民在东莞、常平公安分局门口为非法被抓的维权公民贾榀、聂光举牌声援,随被广东省东莞市警方以“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行政拘留15日;428日又被东莞警方送至广州黄埔派出所传唤,次日被警方驱离广州。

2013 5 25 日,曾因与街头运动者黄文勋等多人共同参与《周游华夏践行光明中国梦》活动,而被湖北省赤壁市警方传唤,并被以涉嫌“非法集会”行政拘留;6 19 日,又被以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刑拘; 7 17 日被赤壁市警方正式逮捕;20138月,再次被湖北省赤壁市警方以因“参与2013年元1月初广州的‘南周事件'抗议活动及幕后参与‘八城快闪’,与广州郭飞雄、孙德胜系同案”为由,变更罪名为涉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据悉,拘押期间其备受虐待,遭遇警方酷刑毒打,且严重超期羁押。

目前被羁押于湖北省赤壁看守所(湖北省咸宁市赤壁市看守所,邮编437300

3、袁兵(CPPC编号:000801982119日出生,网名袁奉初,湖北省咸宁市人,原广州轻工技师学校职工,南方街头运动倡导者,“赤壁举牌五君子”之一,维权公民,中国在押政治犯。

因自幼受其祖父、父亲自由民主思想的影响,遂立志追求民主理念,尤其是近年来多以实际行动奔走于全国各地,广结民主维权人士,积极探讨实现民主共和的路径,随招致当局的恐慌不安,曾屡遭警方的恐吓和拘押;20121024日,曾因联络各地维权公民,与志同道合者多次聚餐,被警方强行驱离广州;2013110日,曾因声援南周事件而遭当地警方的殴打;同年224日,因举牌声援及宣传民主理念而被广州市警方以“非法集会罪”为由处行政拘留7日;525日,因与黄文勋等街头运动者、维权公民在湖北赤壁共同参与《周游华夏践行光明中国梦》活动,被当地警方以涉嫌“非法集会罪”处行政拘留15日;619日,又被赤壁市警方以涉嫌“颠覆国家政权罪”刑拘;717日被以同罪名正式逮捕;2013924日,其案件被移送湖北省赤壁市检察院审查起诉,且罪名已被变更罪名为“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据悉,其在狱中曾遭受严重殴打虐待,致其面部缝合多针。

目前被羁押于湖北省赤壁看守所(湖北省咸宁市赤壁市看守所,邮编437300)。

圣观法师(徐志强)、黄芳梅(黄静怡)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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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鄂武汉中刑初字第00039
    公诉机关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志强,曾用名圣观法师,男,19611229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无职业,住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友谊西路121号东2楼。因涉嫌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于201451 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傅海,广东创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张星水,北京市京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黄芳梅,曾用名黄静怡,女,196426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住武汉市青山区红卫路58街坊1014号。因涉嫌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于2014518被刑事拘留,同年6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刘正清,广东安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刘浩,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律师。
    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公刑诉[2015]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志强、黄芳梅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于201 5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4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武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付建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志强及其辩护入傅海、张星水,被告人黄芳梅及其辩护人刘正清、刘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因属重大复杂案件,经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三个月,武汉市检察院建议补充侦查,延期审理两次。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510,被告人徐志强从外地至武汉市入住香格里拉大酒店,后与武汉市所谓的民运人员被告人黄芳梅及李勇等人联系。同月1519时许,经被告人黄芳梅联络、组织,被告人徐志强在武汉市江汉区三五醇酒店3 1 6包房内与蔡从富、解丽、万里、李文婵、马强、陈进新等人聚会。在聚会中,被告人徐志强自称反共和尚,大肆宣扬其过去的反共经历和反对共产主义、反对社会主义制度的言论,诽谤中国共产党为恐怖暴力组织,编造散布现任国家领导人与毛泽东、邓小平等原国家领导人有深仇大恨,现任领导人将会在201 9年解体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实行民主共和,恢复中华民国等谣言。同月1711时许,徐志强又通过被告人黄芳梅邀约、联络上述所谓的民运等人员,在香格里拉大酒店20楼会议室内,以宣讲佛经之名继续宣扬、散布其反动言论,被告人徐志强、黄芳梅等人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志强、黄芳梅以造谣、诽谤的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应当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志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黄芳梅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
被告人徐志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但辩称没有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目的,不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被告人黄芳梅辩称2014517日的聚会没有邀约蔡从富等人;其行为不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被告人徐志强的第一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徐志强对某些政府行为或领导人发表的个人看法、见解,不能以犯罪处理,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被告人徐志强的第二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徐志强涉及政治的个人言论虽然有些偏激,个别言论有失偏颇,但是他的言论尚未对国家安全构成现实和紧迫的威胁,不构成犯罪。
    被告人黄芳梅的第一辩护人提出本案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黄芳梅没有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目的和行为。
    被告人黄芳梅的第二辩护人提出徐志强的言论没有涉及到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部分,不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从两次聚会看,黄芳梅没有起到组织联系的作用,没有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故意和行为,不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经审理查明:2014510,被告人徐志强入住武汉香格里拉大酒店,次日与被告人黄芳梅及李勇等人联系。同月1519时许,经黄芳梅邀约、组织、联络,徐志强在武汉市江汉区三五醇酒店3 1 6包房内与蔡从富、李文婵、解丽、万里、马强、陈进新等11聚会”。在聚会中,徐志强自称反共”和尚,大肆宣扬其过去的反共经历和反对共产主义、反对社会主义制度的言论,诽谤中国共产党为恐怖暴力组织,编造散布现任国家领导人与毛泽东、邓小平等原国家领导人有深仇大恨,现任领导入将会在2019年解体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实行民主共和,恢复中华民国等谣言。同月1711时许,徐志强又通过黄芳梅邀约、组织、联络蔡从富、李文婵、解丽、万里等人,在香格里拉大酒店20楼会议室内,以宣讲佛经之名继续宣扬、散布其反动言论。当日上午,徐志强、黄芳梅在该酒店会议室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上述事实,有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及抓获经过证实案件侦破及抓获被告人徐志强、黄芳梅经过情况。
    二、书证
    1、湖北三五醇酒店包房预定表单证实,庄先生(庄苏平)
2014515日预订316包房。
    2、武汉香格里拉大酒店住宿登记表证实,徐志强于2014510入住该酒店。
    3、扣押决定书、清单证实,扣押被告人黄芳梅小米手机一部及其他物品、扣押徐志强三星手机、诺基亚手机各一部及其他物品。
    三、鉴定意见
    武汉市公安国内安全司法鉴定中心电子证据检验报告书对收缴的黄芳梅小米手机相关数据进行数据检验的鉴定意见证实,黄芳梅于2014512给李勇、李文婵、朱涛、庄苏平等五人短信:你好!圣观法师在武汉香格里拉酒店,如果有空晚上七点半过来聚一聚。在二十楼会议室。”
    2014年5月14短信联系事勇:我只通知了李文婵和王跃,你再通知万里、蔡从富,朱涛我一会问问看看他能不能来;短信联系马强告知其到三五醇酒店坐车路线;给李文婵短信:你好!我已经订了明天晚上六点钟在北湖三五酒店3 1 6包房,你通知他们准时到等;515收到庄苏平短信:你好今天晚上的约定没有改变吧黄芳梅回短信:是的!你在武汉吗?
    2014年1月14向13808322001发送短信:我信佛多年但是未皈依,偶遇圣观法师是经历过8964,血雨腥风赵紫阳的同党,与达赖活佛有深交的中国第一“反共和尚”让我果断决定皈依于法师,因为我们的信念相同。
    5月14、1 5日、17日黄芳梅与马强、庄苏平、李勇、朱涛、蔡从富、李文婵、王跃等人有多次通话记录。
    四、证人证言
    l、证人蔡从富的证言证实,其是2014515晚上被黄芳梅打电话邀约去的三五醇酒店。在吃饭时徐志强讲了一会佛经,并讲了反对政府打压六四学潮、法轮功、新疆、西藏人,对政府的民族政策不满,对现政府的不满,政府当局要他停止民运组织活动,他就要政府允许西藏、新疆独立,并谈了他当年参加六四反政府的活动,姓马的和黄芳梅也发表了上述言论。徐志强说只要反对中国共产党的聚会他都会来讲课。
    今天上午10点多钟,其到香格里拉酒店20楼会议室参加徐志强的讲课,进会议室时徐志强发给了其一套下载于凤凰网的博客资料,上课讲到反对政府镇压自由人士、法轮功人员、反对现政府的言论.大约接近一个小时的时问。
    其是去年11月份认识黄芳梅的,她是徐志强的徒弟,武汉市的活动都是她联系.两次聚会都是黄芳梅通知的,证人解丽、万里、李文鳟等人的证言所证实的受黄芳梅邀约参加聚会以及徐志强散布反动言论的事实与证人蔡从富所证实的情节一致。
    2、证人李勇的证言证实,2013年底和黄芳梅一起与徐志强见面的经过,徐志强介绍了自己反共的思想和经历,后黄芳梅拜徐志强为师。
    3、证人周红香的证言(三五醇酒店服务员)证实,2014515晚,该酒店316房有10余人聚餐,其中一个是和尚。
    4、证人郑国辉的证言(三五醇酒店管事部经理)证实,2014515晚预定该酒店3 1 6房间的男子叫庄苏平。
    5、证人温莉的证言(香格里拉酒店员工)证实,徐志强入住香格里拉酒店及使用会议室的情况。
    五、被告人供述
    l、徐志强供述:19894月胡耀邦去世,我出钱成立了促进中国民主联合会,是一个有将近200人的组织,印有章程,建立民主法制的新中国为目标。六四学潮后,611我到北京去,本来也想参加活动,但发现基本已经结束了,11月才回到西安就被抓了,我家也被共匪搜查了。199091被释放,释放后想着继续反共产主义,1992年我成立了中西文化研究所,后我去铜川、神府、大同煤矿,想鼓动工人搞工运,工人们不理解不认可,让我深刻认识到了中共夺取政权的宣传是谎言,是在苏联支持下夺取的政权。2006年到江西宜春化成寺做“当家,要为六四超度亡灵,被囊赶。2010年底我去印度朝见了达赖喇嘛,并拜他为师,法名丹增确十八大三中全会后,我叫民运分子好好学习,等待现任国家领导人解体共产党,恢复中华民国。
    我的政治态度是坚决反对马克思主义、反对共产主义,共产
主义是歪理邪说。
    这次我是从温州坐飞机来汉,511我给黄芳梅、李勇打了电话,说我来了,当天下午黄芳梅就到酒店来见我,之后她每天来找我,并供养我吃饭。512李勇来酒店,我就给他聊中国发展的趋势,就是2019年现任国家领导人将带领中国人民解体中国共产党。
    15日,黄芳梅来找我,告诉我他们今天有一个聚餐,我就提出想见他们,黄芳梅就说可以把他们叫到这里来见面,我说还是我过去,他们聚会的地点在三五醇酒店,时间是晚上6点。
    当晚约7点钟由黄带我到了三五醇酒店的一个包房,房间里大概有七八个人,后来又来了一二个,我给他们聊了自己参加六四的经历,为六四”平反,一直在搞反对共产主义,并给他们讲了现任国家主要领导人过去的经历,并将于2019年带领中国人民解体中国共产党,恢复中华民国。
    16日晚上,我给王跃打了个电话,告诉他我明天晚上要走。
王跃说黄芳梅他们还想再听听我讲佛法。当晚我就订了一间酒店
20楼的会议室,使用时间是上午10点半到12点半。
    17日上午9点,黄芳梅到酒店与我共进早餐,后来来了一个男的(蔡从富),11点左右,我就带他们到了预订的会议室,开始讲佛法,之后陆续又有几个人到了,前后一共有5个人我今天讲般若波罗蜜的时候让大家开智慧,看到未来的真理实象,未来中国社会的发展。
    2、黄芳梅供述:2014511圣观法师打电话我,说他到了武汉香格里拉酒店,我就赶过去见面,此后我每天过来陪他。514我发短信通知李文婵他们第二天在三五醇酒店吃饭。51 7日早上我去送法师,蔡从富打电话我,说有几个人要过来听法师讲课,我就要他们过来,然后和法师讲了,法师就安排在酒店20楼会议室讲课。
    圣观法师在三五醇酒店谈到自己参加过89六四,被处理过,后来还到煤矿去发展工人,后来没搞成,最后才出家。他还说自己是反共的,希望大家都来反共。那天是晚上9点多结束的,但是大家都说还想和法师交流探讨。
    2013年圣诞节前几天,我和李勇、李文婵等几个人一起到香格里拉酒店见到了徐志强,徐志强给我们讲了佛法,也讲了他参与六四的经历及反共言论。在香格里拉18楼徐志强住的房间里面,徐志强为我举行了皈依仪式,给了我心怡的法名,给我发了皈依证。
    这次徐志强来,512李勇说马强到武汉了,让我安排吃个饭,我说好,就给马强打电话,告诉他徐志强也在武汉,马强说想见徐志强,我说好,我来安排。之后我问徐志强是否想见他们,徐志强说可以。大概51314日,我让庄苏乎订好包房,我就给马强打电话通知他15号到三五醇酒店吃饭,当时编写了一条短信我们约好15号晚上到三五醇酒店3 16包房,请于6点前到,发给了蔡从富、万里、李勇、李文婵、王跃.15号上午我跟徐志强说今天晚上有个聚会,问他是否参加,他说可以,愿意去。后来在三五醇酒店,我对大家说这就是圣观法师,大家听徐志强介绍了自己参与六四经历及反共经历。
    5月17徐志强在香格里拉酒店20楼会议室给我们这些人讲佛法、参与六四经历、反共等内容,我们大家听得很认真。
    六、公安机关出具的常住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徐志强、黄芳
梅的身份情况。
    关于被告人徐志强、黄芳梅及其辩护人均提出徐志强、黄芳梅的行为不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徐志强、黄芳梅以造谣、诽谤的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证据充分,所证内容客观真实。其行为均已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故上述辩解、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志强、黄芳梅以造谣、诽谤的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其行为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被告人徐志强、黄芳梅实施犯罪行为的受众面较小,犯罪情节一般,不属于罪行重大。在共同犯罪中,徐志强系主犯,黄芳梅系从犯,二人在庭审中均不认罪悔罪,均应依法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徐志强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518起至2018517止)。
    二、被告人黄芳梅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51 8日起至201 6517日止)。
    三、公安机关查获的被告人徐志强三星手机、诺基亚手机各一部、被告人黄芳梅小米手机一部由公安机关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的二被告人的其他物品(见附件)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袁跃武
        胡祥新
附:扣押清单
徐志强其他物品扣押清单
  编号
    名称
  数量
    特征
    1
    正信的佛教
    6
    书,圣严法师著
    2
    佛经
  1 5
    书,佛遗教经
    3
  日韩佛教略史
  1
    圣严法师著
    4



    民生银行卡


    2 

    卡号:6226220308803039

    卡号:4720670308198960
    5
    身份证
    1
    徐志强
    6



    招商银行卡


    2

    卡号:4100627843758898

    卡号:002920246599
    7
    港币
  2
    面值1 00
    8
    人民币
  6
5张,面值1 00元,1张面值5
    9
    美元
  5
1张,面值1 00元,4张面值50
    1 0
    新加坡元
  2
    面值50
    1 1
    印度币
    1
    面值500
    12
    斯里兰卡币
    1
    面值1 000
    1 3
    阿联酋币
    2
    面值1 00
    14
    马来西亚币
    1
    面值50
    1 5



    越南币


    4

    3张,面值1 00000元;1张,

    面值50000
    16
    钱包
  1
    黑色帆布NIKE

黄芳梅其他物品扣押清单
    编号
    名称
    数量
    特征
    1
    手机
    1
  诺基亚
    2
    项链
    1
    铂金
    3
    现金
  1200
  人民币
    4
  身份证
    1
  黄芳梅


张圣雨(张荣平)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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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穗中法刑一初字第206
    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荣平(化名张圣雨),男,196944出生于湖南省桂阳县,公民身份号码43282219690404611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桂阳县古楼乡苗元村1 2组。19971210因犯抢劫罪被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021 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于201251被羁押及刑事拘留,同年67日被释放及取保候审,201 366日解除取保候审。因本案于2014103被羁押及刑事拘留,同年1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刘正清,广东安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以穗检公一刑诉[201511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荣平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于2015525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奇湛、代理检察员余斌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荣平及其辩护人刘正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自2010年开始,被告人张荣平受境外自由思想的影响,出于对社会现状的不满,萌生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想法。
    201 17月起,被告人张荣平在其名为鬼屋QQ空间先后发表《我们的民主不是梦》《建党》《人民致九大长老的公开信》《民主革命简议》《正义盟攻略》《正义盟名单》《正义盟组织纲领及发展计划草案》《民主正义联盟网络销售筹资办法》等文章,恶意攻击党和国家领导人,宣称以和平的方式宣传和推动民主运动,最终废除一党专政,建立多党制民主政府,煽动筹集资金成立正义盟组织颠覆国家政权。上述文章阅读量为3149次,转载148次,评论71次,分享31次,点赞26次。
    2012年5月1,被告人张荣平印刷200份写有我不是猪起来反抗吧,我们不要做猪!只有废除这种腐朽的专制,实行民主才能做一个有尊严的人等文字的宣传材料,纠集他人准备在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散发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后被取保候审。
    20131月份开始,被告人张荣平先后纠集他人在广州南方日报社、广东电视台、广东省政府门口、广州地铁宝岗大道站D出口处、广州市海珠区工业大道中人行桥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拉横幅、举牌、叫口号,宣称拥抱自由,走上南方街头”、拒绝黑暗,迎接光明打倒共产党,消灭独裁政府,废除一党专政,建立民主中国,并将上述活动情况图片上传互联网,制造影响,企图以此煽动他人颠覆国家政权。2014103,公安人员在广州市荔湾区环翠南路附近将被告人张荣平抓获。
    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人当庭出示或宣读了抓获经过、证人证言、勘验检查笔录、电子数据、被告人张荣平的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张荣平以造谣等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应当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荣平辩称其没有颠覆国家政权,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其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张荣平主观上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后果。2.被指控的八篇文章都发表在国外网站上,国内网民无法接触,不会产生煽动后果。3.本案曾被公诉机关以事实不清为由退回补充侦查,但侦查部门没有补充有意义的证据,本案现仍事实不清。4.言论自由是公民的基本权利。
    经审理查明,自2010年开始,被告人张荣平出于对社会的不满,萌生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想法。20117月起,被告人张荣平在其名为鬼屋QQ空间先后发表《我们的民主不是梦》《建党》《人民致九大长老的公开信》《民主革命简议》《正义盟攻略》《正义盟名单》《正义盟组织纲领及发展计划草案》《民主正义联盟网络销售筹资办法》等文章,恶意攻击党和国家领导人,宣称废除一党专政,建立多党制民主政府,煽动筹集资金成立正义盟组织颠覆国家政权。上述文章阅读量为3149次,转载148次,分享3 1次,评论71次。
    2012年5月1,被告人张荣平印刷200份写有起来反抗吧,只有废除这种腐朽的专制,实行民主才能做一个有尊严的人等文字的宣传材料,纠集他人准备在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散发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后被取保候审。
    20131月份开始,被告人张荣平先后纠集他人在广州南方日报社、广东省政府门口、广州地铁宝岗大道站D出口处、广州市海珠区工业大道中人行桥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拉横幅、举牌、叫口号,宣传拒绝黑暗,迎接光明打倒共产党,消灭独裁政府,废除一党专政,建立民主中国,并将上述活动情况图片上传至互联网,以此煽动他人颠覆国家政权。2014103,公安人员在广州市荔湾区环翠南路附近将被告人张荣平抓获。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  予以证实:
    1.原广东省增城市公安局作出的立案决定书、移送案件通知  书,广州市公安局作出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证  实:自201 1年以来,被告人张荣平进行了一系列煽动颠覆国家政  权的活动,发表一系列政治性文章,鼓吹成立非法组织正义盟  煽动打倒共产党,消灭独裁政府,废除一党专政,建立民主中国其行为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2014103920分许公安人员在广州市荔湾区环翠南路靠近南激社区医院北面对出马路边将被告人张荣平抓获。
    2.广州市公安局作出的穗公网勘( 2014)969号电子物证检查笔录证实:被告人张荣平与网友使用短信、QQ、微博谈论反党、反政府的内容,包括民主潮流势不可挡,共产党一党专政的历史将一去不返,如果你是贪官请你认清形势洗心革面”“最终目的是要颠覆中共而取得执政地位” “明天十一,中华民族之国殇日,大陆沦陷,请致哀!等。
    3.广州市公安局作出的扣押笔录及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张荣平时扣押了其随身携带的三星G3508手机一部,SIM卡号码13822215469。被告人张荣平签认该手机及SIM卡是其使用的。
    4.广州市公安局提取的两张照片证实:张荣平的手机内存储两张照片,其一标题为黑衫美女呼倒共,内容为一女性在街头举牌,文字为打倒共产党;另一照片标题为为这个灾难深重的国殇日十一追悼,内容为将国徽放置在灵堂之中。
    5.广州市公安局调取的被告人张荣平在名为鬼屋QQ空间(QQ号码785028650)发表的名为《民主正义联盟网络销售筹资办法》《正义盟组织纲领及发展计划草案》《正义盟名单》《人民致九大长老的公开信》《正义盟攻略》《民主革命简议》《建党》《我们的民主不是梦》《民主人士名单》《民主人士名单2》等文章的截图、案件补充说明证实:被告人张荣平于201174起在其QQ空间发表上述文章。上述文章阅读量为3208次,转载148次,评论71次,主要内容为推翻共产党一党专政。其中在《正义盟组织纲领及发展计划草案》中,有明确的政治宗旨、入盟条件、发展计划、组织架构、扩大宣传、情报采集、资金的筹备应用等,认为专制社会黑暗,提出推翻一党专制。在《人民致九大长老的公开信》中称国家破烂不堪,满目荒凉,顽固不化垂死挣扎只能加速灭亡。在《正义盟攻略》中号召进行大规模集会和游行、散发传单,争取国际资金和技术援助,购买武器装备。在《正义盟名单》中提出实现改革不放弃暴力手段,甚至可以实施暗杀。在《我们的民主不是梦》中提出联合被拆迁和被暴力执法的网民组织政党。
    被告人张荣平签认称上述文章是其发表在QQ空间上的。
    6.广州市公安局查获的200份标题为我不是猪的传单证实:传单内容包括起来反抗吧,只有废除这种腐朽的专制,实行民主才能做一个有尊严的人等文字。被告人张荣平签认称其复印了200张上述传单,准备去大学城派发,并对复印传单的文具店照片进行了签认。
    7.被告人张荣平于201 318日因殴打他人被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及罚款500元的相关证据:
    (1)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作出的受案登记表证实:2013181 140分,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梅花村派出所接群众报警,称南方日报社门口有多人聚集,人群中有人高喊打倒共产党口号,事主莫某学上前与对方辩论,人群中一名四十多岁男子打了其左臂一拳并对其进行辱骂。经查,打男子名张荣平。
    (2)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作出的穗公越决字[2013]00076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张荣平于201318日因殴打
他人被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及罚款500元。
    (3)证人莫某学(被害人)的证言:20131811时许,我在广州大道中南方日报社门前听到一帮人高喊打倒共产党,我上前与对方辩论,告诉对方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我们要拥护共产党。对方又喊了三声打倒共产党的口号,我就激动地说:你们敢再喊打倒共产党。还没说完,就被对方一名中年男子打了一拳,并骂我五毛,随后被旁边的人拉开了。打我的人四十多岁,身高约163,中等体型,讲普通话。
    (4)证人李某祥(目击者)的证言:201 31811时许,我经过广州大道中南方日报门口,看见很多人在示威,好像有两个帮派在指责对骂,有一个约60岁的老年男子与一个约40岁的中年男子在对骂,双方都很激动,突然中年男子打了老年男子手臂一拳,想再次拳打对方时被拉开。中年男子讲普通话,身高约162,反复高喊打倒共产党
    (5)证人周某(目击者)的证言:201318上午11时许,我途经广州大道中南方日报社门前人行道时,看见很多人聚集,有很多警察维持秩序,有一些人举牌打倒共产党并喊口号,有一些人举着五星红旗。有一男子大喊打倒共产党,看到人群互相辩论,就绕开人群冲过来对着正在大声劝阻喊反对共产党口号的老伯面前,指着老伯互相对骂。现场警察将双方分开,但那名男子还是追着老伯并打了他手臂一拳。打人男子约四十岁,身高165左右。
    (6)被告人张荣平的供述:20131810时许,我在广州大道中南方日报社门前声援南方周末,举起右手大喊打倒中国共产党。我发现有个人摇动一把红旗,我认为他是支持中国共产党的,非常气愤,就冲上去抢旗,抢了两分多钟,那个人反抗,不给我抢。从我钱包搜出的1 5张写有废除一党专政,微博改变中国的人民币上的字是我写的,宣传废除一党专政。我的网名是张圣雨,QQ1113705413
    被告人张荣平签认称照片中写有口号的人民币是其本人的。
    8.被告人张荣平于2013914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相关证据:
    (1)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作出的穗公越行罚决字[2013]0399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张荣平于2013914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处以行政拘留五日。
    (2)横幅照片证实:被告人张荣平所举横幅内容为要求广东省检察长郑红、司法厅长严植婵、公安厅长李春生公布财产!你们贪了百姓多少黑钱” “合肥小安妮失学,美国解救了你!珠海小陈芽失踪,他的姐姐哥哥失学,谁来解救?等。被告人张荣平签认称两张横幅是其本人的。
    (3)被告人张荣平的供述:2013914下午4时许,我推着马某芬(因伤坐轮椅)到广东省人民政府门前西边人行道上,先后展开两张横幅,一张是用50厘米见方的白纸黑字写着要求广东省检察长郑红、司法厅长严植婵、公安厅长李春生公布财产!你们贪了百姓多少黑钱??马某芬18102708535"。一张用同样大小的白纸红字写着合肥小安妮失学,美国解救了你!珠海小陈芽失踪,他的姐姐哥哥失学,谁来解救?马某芬18102708535。横幅内容是我想的,也是我写的,我和马某芬是朋友,拉横幅是想引起政府关注,责成有关部门出钱为马某芬治病。我用手机拍了照,想发到腾讯微博引起关注。现场执勤民警过来制止并要我们离开,我们拒绝,他们强行驱赶,我叫了一句打倒共产党,引起围观。
    9.被告人张荣平于2014711因在街头持煽动性内容纸牌、照相等行为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的相关证据:
    (1)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作出的穗公海行罚决字[2014]0515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2014519,被告人张荣平指使陆某、杜某、吕某明三人到广州市海珠区宝岗大道地铁站、工业大道与南泰路交界处、工业大道人行天桥举牌并拍照,引起群众围观。纸牌内容包括拥抱自由,走上南方街头”“拒绝黑暗,迎接光明,南方街头”“渴望自由,爱上南方街头等。同年711日,被告人张荣平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
    (2)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作出的穗公海行罚决字[2014]03793037940379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同案人吕某明、陆某、杜某均因在街头持煽动性内容纸牌、照相等行为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处以行政拘留十日。
    (3)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作出的情况说明证实:陆某、杜某、吕某明举纸牌的照片与贾某对三人举纸牌评价的文字(南方街头运动在恐怖气氛中顽强发展,民主中国需要你我共同努力)来源于网络。
    (4)广州市海珠区公安分局提供的视频证实:被告人张荣平在去中国人民解放军421医院身体检查及回到看守所时,在走廊里高喊打倒共产党,废除一党专政,建立民主中国的口号。被告人张荣平签认视频截图中男子是其本人。
    (5)广州市海珠区公安分局提供的视频证实:2014627,公安人员到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提审被告人张荣平时,其在出仓后高喊打倒共产党,消灭独裁政府,废除一党专政,建立民主中国的口号。
    (6)中国人民解放军第421医院作出的证明证实:201461113时许,海珠公安分局民警带被告人张荣平到该院体检时,被告人张荣平在门诊部内不停大声呼喊打倒共产党等反动口号,严重影响了该院正常医疗秩序。
    (7)证人杨某(医护人员)的证言:2014611中午我在解放军42 1医院门诊部上班,有警察带一名疑犯到医院检查,那名疑犯进入门诊时大声重复喊打倒共产党等口号。其资料上名字是张荣平。
    经辨认照片,其辨认出被告人张荣平就是该疑犯。
    (8)证人姜某锋、蔡某明(分别系医护人员及医院保安)的证言与证人杨霞基本相同。经辨认照片,证人均辨认出被告人张荣平就是大喊打倒共产党等内容的口号的男子。
    (9)证人简某岳(同仓犯人)的证言:我因涉嫌犯罪于2014115被关押在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张荣平于2014611被关进来与我同仓,他一入仓就高呼打倒共产党,废除一党专政,消灭独裁政府,建立民主中国,洗澡和集体放风时也喊上述口号,一有出仓门的机会就喊,并建议我们上网看共产党的坏处。
    经辨认照片,其辨认出被告人张荣平。
    (1 0)证人刘某成(同仓犯人)的证言:我因涉嫌犯罪被关押在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张荣平于2014611被关进来与我同仓,他每天都会喊打倒共产党,打倒独裁政府,建立民主政府,废除一党专政
    经辨认照片,其辨认出被告人张荣平。
    (11)同案人陆某的供述:我想去搞街头政治比较活跃的城市走走,就联系搞政治民主的黄某才,他说在泰国,让我到广州找张圣雨,张圣雨让我联系李某玲。李某玲让我到广州,她会安排好,于是我就约了杭州的杜某到天津找吕某明,201455晚到广州,在57的饭局认识了张圣雨、唐某陵、袁某亭等人。519上午,我和杜某、吕某明三人在广州市南洛村一出租屋,9时张圣雨带了三张纸牌过来,叫我们跟他去举牌。他说我们举牌很可能被拘留,叫我们不用怕,就是被拘留,就当是在这个圈内镀金,以后我们就出名了。我们坐公交车到了昌岗路的地铁口,张圣雨拿出一张内容为拥抱自由,走上南方街头30x50厘米黄底黑字纸牌让我举着,他用手机拍了两张照片,然后将纸牌撕烂扔到垃圾简。张圣雨带我们走过珠江医院门口不远,拿出一张内容为拒绝黑暗,迎接光明,南方街头的白底纸牌,安排杜某举着,他用手机拍照,然后将纸牌撕烂扔掉。接着张圣雨带我们走到工业大道边,拿出内容为渴望自由,爱上南方街头的白底黑字纸牌,安排吕某明举牌,拍照后将纸牌撕掉。张圣雨拍照是为了放上微博,制造影响。举完牌后,他给了我们500元,让我们走,但我不愿意,他说我们的住处不安全,后给我了2000元让我跟白云区龙9j镇一出租屋的房东签约租房,并放了台笔记本电脑给我们用。张圣雨是湖南郴州人。
    其对在宝岗地铁站口举牌时的照片进行了签认。
    (12)同案人杜某的供述:2014519上午,张圣雨带我、陆某、吕某明三人坐公交车去到宝岗地铁站D出口,陆某手拿一块标语,张圣雨用手机拍照,附近有群众在观看。10时许我们来到工业大道与南泰路交界的人行道,我拿着张圣雨事先准备好的拒绝黑暗,迎接光明,南方街头标语,面向人行道上举起标语,张圣雨拍照。之后我们来到工业大道上的人行天桥,由吕某明举标语,张圣雨拍照,之后标语扔到垃圾桶里,我们就离开了。张圣雨给我们每人500元,并解决了我们的房租和伙食费。
    其对在工业大道与南泰路交界的人行道举标语的照片进行了签认。
    (13)同案人吕某明的供述:2014519,我与朋友张圣雨、杜某、陆某从荔湾区南激村到宝岗地铁站D出口,1020分许,张圣雨让陆某站在地铁出入口前,将一张事先准备好的标语交给陆某,内容为拥抱自由,走上南方街头,随后用手机迅速给陆某抓拍了一张照片。约1035分我们来到工业大道与南泰路交界处,张圣雨交给杜某一张标语,内容是拒绝黑暗,迎接光明,南方街头,用手机拍照后,我们又来到工业大道上的一人行天桥,张圣雨给了我一张80x50厘米大小的标语,内容为渴望民主,爱上南方街头,我将标语举在胸前,张圣雨拍照后我们就离开了,标语扔到了附近垃圾筒内。我收了张圣雨500元报酬。我们举标语时,造成群众围观。因临近六四事件纪念日,张圣雨拍照是想造成社会影响。
    其对在人行天桥举标语的照片进行了签认。
    (14)被告人张荣平的供述:201461113时许,我被民警带到421医院做身体检查时我喊了几次打倒共产党,建立民主政府”之类的口号,因为我想唤醒更多人.当时很多人关注,影响了正常的医疗秩序。我在627被提审时一路叫喊打倒共产党,消灭独裁政府,废除一党专政,建立民主中国等口号,在放风时也叫,想让看守所的人知道共产党的一些不好的制度,让每个人认识到中国的不公平,来改变这个制度,改成多党执政。我没有工作,但生活资金来源我不能说。我跟马某芬住在一起,在外面搞街头民主用的名字叫张圣雨。
    10.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作出的( 1997)义刑初字第574号刑事判决书及浙江省乔司监狱出具的罪犯档案资料证实:被告人张荣平于1 9971 2月10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0年2月13刑满释放。
    11.原增城市公安局作出的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释放通知书、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原增城市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予批
准逮捕决定书证实:被告人张荣平因涉嫌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
罪于201251日被羁押及刑事拘留,同年67日被释放及
取保候审。
    12.被告人张荣平的户籍资料证实其上述身份情况。
    1 3.证人王某(文具店主)的证言:2012519时许,有三名男子来到番禺区石壁街道韦涌村我的文具店,穿蓝色T恤的男子用我店电脑登陆了他的QQ,在QQ空间内找到一篇文章打印出来,并复印了200份,放进自己的布袋里,付钱后离开。文章的标题是我不是猪,有些内容是说中国的食品漏洞、法制漏洞,约300字。这三名男子在429晚也来过我店打印上述文章。
    经辨认照片,其辨认出被告人张荣平、证人唐某丁及王某宁就是复印资料的三名男子。
    14.证人唐某丁的证言:201251,我和朋友王某宁到隔壁袁某华那吃饭,张圣雨也在。张圣雨约我去大学城发传单,我拒绝说要和王某宁去逛街。我们一起搭99路公交车去各自目的地。张圣雨准备去大学城派发标题为我不是猪的传单,内容是表达对目前社会现象的一些不满。他是湖南郴州人,当日穿浅色衬衣和黑色长裤。
    15.证人王某宁的证言:201251,我和朋友唐某丁到隔壁姓袁的老乡出租屋吃早饭,一个陌生人也在。饭后我们一起搭99路公交车各自去做事,在公交车上有警察抓那个陌生人,他被控制时大叫打倒共产党。陌生人是湖南郴州人,40岁左右,身高约158厘米,穿浅色衬衣和黑色长裤。
    16.证人钟某辉(抓捕民警)的证言:20125110时许,我与同事陈某渊在辖区韦涌村附近一辆99路公交车上抓获三人。其中一名叫张荣平的人身上携带大量印有我不是猪”标语的宣传纸张,在车上大喊打倒共产党
    17.证人梁某权(同仓犯人)的证言:我因涉嫌犯罪于2013313被关押在广州市第一看守所,张荣平于20149月被关进来与我同仓。他进来第二天被提出问话时大喊打倒共产党,毁除一党专政,在仓里也经常喊这二句口号,影响我们的作息和生活,管教处罚了他,他就绝食抗议2天,后来就不再喊了。
    经辨认照片,其辨认出被告人张荣平。
    18.证人黄某俊(同仓犯人)的证言与证人梁某权基本相同。经辨认照片,其辨认出被告人张荣平。
    19.证人姚某(同仓犯人)的证言:我因涉嫌犯罪于201495被关押在广州市第一看守所,张荣平于201410月初被关进来与我同仓。他刚进来的一个星期,经常在仓里大声呼喊打倒共产党,毁除一党专政,被带出去问话时也在走廊里大喊上述口号,还向我们宣传,影响我们的作息和生活,管教查仓时,他骂管教是共产党的走狗,并用拳头冲撞管教,管教处罚了他,他就绝食抗议2-3天,之后就很少喊口号了。
    经辨认照片,其辨认出被告人张荣平。
    20.被告人张荣平的供述:我一直觉得共产党有问题,2010年我开始上网浏览境内外网站,在网上接触政治等方面的思想,之后有了认识,想推翻社会主义制度,实行多党制,推行美国式的民主制度。因为社会主义是专制制度,共产党是邪教,我希望以死来对抗这个政权。我发起了正义盟,等达到一定规模后就改组为政党。我藐视和不认同共产党的法律,必要的时候使用暴力手段会加快共产党独裁体制的灭亡,更快达到民主。搞民主,少量的流血是不可避免的。
    我的QQ号码是785028650(昵称鬼屋),111 3705413(昵称一路有雨),该QQ号的密码只有我知道,我还有一个叫张圣雨的微博。我在网上的言论多是宣传民主和多党制。我在QQ空间鬼屋里发表过如下文章:《民主正义联盟销售筹资办法》讲的是用网络销售宣传民主思想;《正义盟组织纲领及发展计划草案》讲正义盟的宗旨、入盟须知等;《人民致九大长老的公开信》讲共产党是邪教,九个常委就是邪教九大长老,要求他们放下权力走向民主;《正义盟攻略》要求人们用集会方式参与民主,购买武装保卫组织及暗杀贪官等;还发表过《民主革命简议》《正义盟名单》《颠覆无罪》等文章。我QQ空间是公开的,谁都可以浏览、评论、转载。文章有几百人浏览过,一些文章被转载过。我主要在增城市新塘镇的一些网吧上网,空间的文章是在网吧发表的。我除了要求网友买油漆笔在公共场所写车裂共产党,印制宣传单,还在网上号召成立正义盟,通过开网店的方法筹资,商品里可以夹带民主政治的宣传单张。我号召购买枪支等武器来保卫组织及实施暗杀,号召群众起来反抗政府,因为政府腐败、法律不公正。正义盟可随时加入或离开,在网上报名字和电话就算入盟,名单在我的QQ空间,题目是《正义盟名单》,现在有170多个人,都是网友,我没见过,有些打过电话、发过信息,我要求他们跟我一样宣传民主,发帖和派发传单。没有人指使我做这些,没有人资助我。后我建立正义盟的QQ群被封了。
    2012年4月3014时左右,我到广州市海珠区海珠湖参加聚会谈民主政治的话题,不知道是谁组织的,共有18人参加,都是QQ网友,有王某宁、唐某丁、袁某华.聚会大约在17时结束,后我就去袁某华的住所。
    2012年5月1早上9点多,我在广州市番禺区韦涌村一个文具店上网下载了题目为《我不是猪》的宣传单张并打印出来,复印200张,付了40元钱。宣传单的内容有三段,第一段是王朔的言论,中间一段是我在网上找的,第三段是我写的,落款是我的网名张圣雨及我的手机号、QQ号、腾讯微博网址。我想去大学城派发传单宣传民主,因为大学城的学生素质高一点,容易受我的理论。我的目的是让更多的人上我的QQ空间、微博接触我的想法,让有兴趣的人能联系到我,以便我给他们讲解民主思想,发动更多的人宣传,最终实现多党制,终结共产党的执政地位。传单还没有派发就被公安查获了。和我一起被抓的还有王某宁和唐某丁,我们经常在网上谈政治谈民主。这次我来番禺除了找工作就是上网,我在网上说要去大学城发传单,他们就说来看看,顺便帮我派传单。201251我们在去大学城的路上被抓,我高喊了很多次打倒共产党民主万岁口号。
    对于被告人张荣平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解、辩护意见,本院
综合评析如下:
    1.对于辩护人提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意见,经查,在侦查阶段,被告人张荣平对自己在社交网络空间发表含有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内容的文章,以及制作200份含有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内容的传单并意图散发的事实供认不讳,并有QQ空间文章、查获传单照片、证人证言及文印店老板的辨认笔录印证,足以认定被告人张荣平实施上述行为.关于被告人张荣平以集会、举标语、喊口号等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事实,有多名证人证言、监控录像、所举标语照片、多份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张荣平的供述等共同证实,足以认定。
    2.对于辩护人提出被指控的八篇文章都发表在国外网站上,国内网民无法接触的意见,经查,根据公安机关调取文章截图证实,20117月起,被告人张荣平在其名为鬼屋QQ空间先后发表《我们的民主不是梦》《建党》《人民致九大长老的公开信》《民主革命简议》《正义盟攻略》《正义盟名单》《正义盟组织纲领及发展计划草案》《民主正义联盟网络销售筹资办法》等文章,截至取证时,上述文章被阅读量3 149次,转载148次,评论71次,分享3 1次,点赞26次,被告人张荣平亦签认称上述文章是其发表在QQ空间上的。故辩护人的意见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3.对于被告人张荣平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张荣平主观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后果,言论自由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其没有颠覆国家政权的意见,经查,被告人张荣平以在公共场合举标语及呼喊口号、在社交空间发布文章、向不特定多数人散发传单等方式,公开恶意攻击党和国家领导人,筹集资金及煽动公众成立团体使用暗杀等手段推翻社会主义制度,颠覆国家政权,其行为属于煽动颠覆国家政权。被告人张荣平也供述其有上述主观故意。其有目的、有意识地积极实施上述行为,其行为性质及主观过错不因其本人对行为的评价与法律规定不同而发生变化。公民在行使言论自由权利时,应当以法律规定为限,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安全。被告人张荣平公开发布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言论,应当依法予以惩处。故上述辩解及辩护意见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荣平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其行为已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荣平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其于2012年被羁押的38日亦予以折抵。即自2014103起至201 8825日止)。
    二、缴获的三星G3508手机一部(SIM卡号码13822215469)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此页无正文)

      万云峰
      张卫勇
代理审判员   
O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桂慧艳
                                         郭秀萍

南通市政府征地公告违法,倪春香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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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16414日星期四,本网获悉:倪春香系江苏省南通市开发区小海街道办事处汤家窑村9组村民,承包土地3亩许。中天科技有限公司在南通市政府征收前擅自抢先占用了倪春香部分承包地。为此,倪春香向国土资源部门举报,虽然国土资源部门对该公司作出了处罚决定,但该处罚决定并没有实施,如同一张废纸。

2016414日,南通市人民政府颁发了【2016】(开)4号征收土地公告。其中规定: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为“南通市2015年农用地转用和土地第8批次实施方案”;二、征收土地位置及面积:“征收土地位置为小海街道汤家窑村9组,征收面积为0.3622公顷” ;第五条规定“土地所有权权人、使用权人在登记期限内不办理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国土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第六条还规定“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地上附着物由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总公司进行登记、补偿”。倪春香认为:

该征收土地公告的发文字号形式违反了《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九条规定。行政行为既要内容合法,也要形式合法,二者缺一不可。因该公告的形式不合法,依法应当撤销;该公告未告知救济途径;市政府在发布该公告前,未召开听证会,也未听取行政相对人的意见,违反了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从内容来看,公告所规定的建设用地项目名称为“南通市2015年农用地转用和土地第8批次实施方案”。南通市政府显然将“项目名称”与“实施方案”混为一谈。该公告内容中的“征收土地位置为小海街道汤家窑村9组,征收面积为0.3622公顷”,但实际建设在先,征收在后,明显属于程序违法。

值得一提的是,征收土地公告第五条规定“土地所有权权人、使用权人在登记期限内不办理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国土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第六条还规定“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地上附着物由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总公司进行登记、补偿”。皆于法无据。

为此,倪春香委托法律工作者拟就了行政复议申请书,将向江苏省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请求依法撤销南通市人民政府颁发的【2016】(开)4号征收土地公告。




一审遭判刑4年的黑龙江人权捍卫者、癌症患者张淑的上诉已被驳回(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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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16414日,本网获悉:“曹顺利维权团队”黑龙江人权捍卫者、癌症患者张淑的上诉已被驳回。

45日,张淑芝的家属突然收到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法院(2016)黑12刑终51号《刑事裁定书》。本月6日早上,张淑芝在被送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女子监狱的途中与姐姐张淑芳通了电话,张淑芝告诉姐姐:“去年1027日在国家信访局排队登记时被黑龙江省绥化市政府驻京办截访人员绑架抓捕时遭受酷刑打成重伤,2个多月卧床不起,不能动弹,至今还没有康复。”

身患2大癌症的张淑芝在20151027日被绥化市政府绑架时遭酷刑后被构陷“寻衅滋事”口袋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公权力多次逼迫张淑芝认罪,张淑芝坚决表示自己没有犯罪,是公权力在犯罪,无罪的不能向有罪的认罪,所以她不屈强权,决不认罪,因此上诉被驳回。

2003年至2008年,张淑芝先后做了“甲状腺部分切除术”和“肝脏右叶切除”2大手术,长期靠药物维持生命,至今背负10多万债务。

张淑芝起初为维护自己的生存权和生命健康权开始上访,在上访过程中,她意识到在独裁专制的中国,个体维权荆棘丛生,难于上青天。唯有唤醒民众、抱团抗争,才是实现自由民主和合法维权赢面的唯一出路。因此,她维权的内容不再局限于私利。2008年为了揭穿独裁者的谎言,争取早日迎来自由民主的新中国而积极参与“曹顺利维权团队”的维权活动,之后也为争取民主宪政被关押在赵家小监狱里的政治犯投入关注和举牌声援呼吁。她曾被2次劳教,11次拘留、多次被关黑监狱。

近日,据张淑芝的姐姐张淑芳说:“我给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吕方芝律师打电话,吕律师说:他跟中院说好了,等他到了再说。可是中院没等吕律师到,就把张淑芝的上诉驳回了。”

张淑芝的姐姐张淑芳举牌呼吁:“停止迫害、立即释放张淑芝”

张淑芝患2大癌症又被酷刑,身陷囹圄在监狱得不到良好的治疗,面临生命危险,很有可能成为曹顺利第二。

张淑芝的姐姐张淑芳联系电话:13848202328
张淑芝女士的境况,本网将持续关注

相关报道链接:
黑龙江人权捍卫者张淑芝在国家信访局排队登记时遭绥化市政府驻京办截访人员绑架、被实施酷刑并刑拘()

紧急关注:黑龙江人权捍卫者张淑芝遭逮捕 家属未收到任何法律文书(图)http://wqw2010.blogspot.com/2015/11/blog-post_54.html 

黑龙江人权捍卫者张淑芝家属收到《逮捕通知书》(图)

黑龙江人权捍卫者张淑芝被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图)

黑龙江狱中人权捍卫者张淑芝身患癌症、境况堪忧 其取保申请遭驳回(图)

人权捍卫者张淑芝在黑龙江省绥化市看守所病情恶化,急需救治,亲友吁立即释放(图)










 



广东人权律师葛永喜深夜遭警方带走至今未归 起因竟是转发巴拿马文件帖子(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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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16415日星期五,本网获悉:广东人权律师葛永喜415日零时左右遭警方带走,据称竟是因转发巴拿马文件帖子而被带走。

葛永喜律师是415日零点左右被五名便衣从家中带走,说涉及发了一个巴拿马文件有关国家领导人的贴子,影响很大。随后,葛永喜律师被带到佛山市黄歧盐布派出所。至今未归。

中共当局面对巴拿马文件这样的丑闻,装聋作哑,删帖封口,丝毫不去调查巴拿马文件涉及的权贵们,反而对发表评论的公民深夜入室带人恐吓。此种行径真是令全世界都叹为观止!

葛永喜律师,1974212日生,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毕业于安徽大学。曾代理多件人权案件。对葛永喜律师境况,本网将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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